离任审计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需要处理好新老法定代表人、审核责任和被审核责任、以及审计与转移等关键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防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为了做好离任审计工作,我们需要处理以下几个关键关系。正确处理新老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人员面临一个即将离任,另一个即将接任。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希望审计部门能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给予良好的评价。为了今后的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出发点,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分歧。以某乡镇离任审计为例,截至离任之日,账面余额为46万元。实际上,银行存款和现金的余额只有2万余元。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是会计没有及时向会计中心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审计人员,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同时要耐心解释,这样才能把出发点说清楚,把人说清楚。2正确处理审核责任和被审核责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的逐步完善和金融监管力度的明显加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更加隐蔽,舞弊手法更加娴熟,会计数据严重失真,审计人员的轻微失职也不容忽视揭示被审计单位不真实的财务收支和虚假的资产、负债、损益,导致错误的审计判断,严重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形成审计风险。比如,在对某单位的离境审计中,发现招待费以会议费名义2万余元,收入未入账,形成4万余元的“小金库”。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在实施审计前,我们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作出“承诺”,并让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通过财务及相关数据发现和核实问题。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可能没有在会计数据中得到明确反映,因此我们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确保发现问题。三。正确处理审计与转移的关系。
结语
为了做好离任审计工作,我们需要处理以下几个关键关系:正确处理新老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审计人员需要及时处理离任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审核责任和被审核责任,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正确处理审计与转移的关系,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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