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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承诺书汇总

来源:筏尚旅游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依法查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并根据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证书或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保留供应商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建立食品采购电子检验记录系统,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或者保留有相关信息的采购单据,按照供应商或采购时间的标准,将有记录内容的单据装订或粘贴成册。

  账户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按照食品标签上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标签上标明的条件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

  三、储存散装食品时,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和联系方式;销售生鲜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温度和空间隔离的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食品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可以将相关信息复制留存给相关企业备查,也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联网备查。

  五、对被告知、通报或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分开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不经营超过保质期、腐烂、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混入异物、掺假或感官性质异常的食品。

  七、不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产动物的肉类;不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八、不经营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

  九、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企业还应向消费者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十一、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二、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至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有效,一式三份(一份用于辖区内执法,一份用于食品企业,一份用于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栏公示)。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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