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责任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申请书

来源:筏尚旅游网

  申请人:蔡某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x年3月28日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x年5月7日广州市交通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x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 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错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伤者曾某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 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广州市交通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士兵证复印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