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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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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级人民《行政判决书》(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x年3月4日xx省高级人民《行政判决书》(琼行终83号)和xx省第二中级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琼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区国用(x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自治县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x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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