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x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份证号:
被告:xx市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受到轻微伤。管城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申请复议,xx市于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发生殴打是由王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
起诉人:陈
x年五月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