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公安局分局暨局领导:
我叫,女,*岁,我们一家人居住在**区**街道*村史家胡同27号房屋。
x年5月,*区住建委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东至**大街,南至路,西至*大街,北至西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进行**街道中心区一至五街改造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我家所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利人为我。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已经对涉案的拆迁许可证提起了行政讼诉,该案正在审理中。我们还对拆迁裁决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也正在审理中。
根据《*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即区住建委提交市政府的征地批复,也就是说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已征为国有。在该地被征为国有后,村集体组织不再对该土地具有所有权,而被拆迁人对土地上房屋仍具有合法物权。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只能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依法进行拆迁活动,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但是,在x年4月29日,**街道*村委会给我下发了一份《帮拆告知书》。在告知书里说,因我与拆迁人还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竟以村民自治的理由让村民帮拆我家房屋。多么可悲的法盲!这种所谓的帮拆行为不仅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其实质就是犯罪!
当前,党和政府正大力倡导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并加大打击违法强拆行为。这种帮拆事件反映了基层组织目无法纪,无法无天,公然与党中央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政策相对抗,应当依法治理!
村委会将我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置于万分危险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特恳请贵局履行职责,保护我家人身及财产安全!
此致
**市公安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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