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彭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组。联系电话:X。
答辩人就原告李所诉彭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还有一共同被告未追加。
本案经过是,2XX年X月X2日,由于答辩人彭(曾用名彭)及合伙人陈承包工程的需要,到原告的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并进行了结算,答辩人彭及合伙人陈欠原告材料款6x元,并由答辩人彭及合伙人陈共同签字确认打下欠条。答辩人于20X年XX月9日 还了原告x0元,但原告自答辩人还款后一直都未追讨,时至今日,原告才单独起诉答辩人。答辩人认为,由于答辩人的合伙人陈是本案材料欠款的当事人,如其不到庭,势必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答辩人申请追加陈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主张的4780元利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民事的相关法律,既然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法律又没有相关的规定说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又可以主张利息,那么其主张利息已超出答辩人的承担范围,答辩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欠款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而本案的欠条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答辩人偿还原本的欠款由于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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