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映月园居委会:
我公司租用胶州市澳门路金融广场东区号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特此证明。
附:负责人:滕达
此致
20xx年11月4日
胶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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