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
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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