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盐市场安全大检查的通告北海盐务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盐市场监管,防范私盐回流反弹,有效遏制私盐贩销势头,确保节日期间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xx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辖区范围内的饭店、饮食摊点、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食品加工用户和单位(如酱料厂、饲料厂、冰厂、猪牛皮厂等)、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食盐销售网点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盐业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购进食盐。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和畜牧、水产养殖、饮食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用盐,必须使用碘盐,并向盐业公司或者食盐零售经营者购进食盐。违反相关规定的,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公司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违者没收违法购进的盐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产品腌制用盐属于食用盐范畴。严禁将工业盐及其他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腌制用盐销售。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违者没收违法运输的盐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对承运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我局将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购销、储运、使用盐产品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奖举报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盐务管理局
20xx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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