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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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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 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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