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论口才的基础
律师辩论的特点
律师辩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公正性。律师不以公诉人的名义,也不代表行政机关,更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它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在辩论中虽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它有的诉讼地位,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律师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能够而且必须提出公正合理的辩论意见。这一点也是律师崇高形象的一种表现。
2.严肃性。我国律师所参与的诉讼行为和非诉讼行为,都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为了维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参加辩论活动则是律师的主要活动之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律师辩论的严肃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和伪造。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时,有权中止代理关系。同时律师辩论的严肃性也要求律师严格对待辩论事项,辩论中要提出合理合法、恰如其分的辩论意见,从而维律的严肃性,维律的正确实施。
3.说理性。律师进行辩论,必须坚持说理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出格的语言,要求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讲道理的学问是很深奥的。作为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致力于研究讲道理的理论,提高辩论的艺术。
4.特定性。律师辩论是一种特定的辩论。其特定性表现在:(1)律师接受委托是特定的,即在同一个案件中,律师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辩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辩论的期限是特定的,即律师只能在这个案件接受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进行辩论,才能发挥律师辩论的作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