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x年x月10日
立案决定书范本2
市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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