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原告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被告(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原告88诉被告8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8888民一初字第88号],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将双方于20xx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变更为:“第四条 该房屋基础租金自20xx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每年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自20xx年10月1日起,年租金按每年三千元计算增长。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在每年10月1日之前,以汇款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下年度租金。甲方的指定账户为,账号 : ,开户行: ,户名: 。”
二、房屋租赁的其他内容,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 日内,原告将被告20xx年10月9日邮寄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原件还给被告谢彬,以便支付今年租金。原告若不返还的,被告将不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今年租金(20xx.10.1—20xx.9.30)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由被告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汇入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约定之外,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法院留存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原告:
被告: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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