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1、承包经营单位:
2、承包经营人:
二、责任期
20xx年7月1日 —— 20xx年12月30日
三、主要承包经营招标
1、 近10万m2房屋的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整个施工建设在20xx年6月底竣工完成。
2、确保完成销售5个亿;力争招标6个亿;20xx年完成销售5000万元;20xx年完成销售1.5亿;20xx年完成销售1.5个亿;20xx年完成1.5个亿。
3、利润总额,完成利润2500万元,力争1亿。归 长江总公司利润2300万元,力争2800万元。
4、房屋建造质量优良。
5、确保整个项目建设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资金的上缴(含原投资款)
20xx年上缴长江总公司500万元;20xx年上缴1000万元;20xx年上缴20xx万元;20xx年收回全部投资款及应上缴之利润。
五、费用
管理费用严格按董事会规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镇江同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在总开发成本中的相应比列,及时交清各项税费。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税务向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中所占的比列。
六、职工收入
在岗职工的收入不低于 同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工收入。
七、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1、在经营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长江总公司的各项规定。
2、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如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大宗建材或配套材料的采购,大的人员调整,对外借款、担保,商品房的定价、优惠,销售单位的聘请,大额广告费用的支出。)
3、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承包经营期间不得发生下列情况:
(1)由于擅自错误决策,致使股东的(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失(如向外单位拆借资金或向外企业提供担保、质押等)。
(2)因指挥不当或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资金信誉造成较大损失。
(3)违法经营行为。
(4)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5)刑案或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例。
(6)获取年薪以外的不正当收入或动用企业财物用于个人消费。 发生上述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收回承包经营权。
八、承包经营期间,每年接受长江总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对财务检查和审计出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整改。每月按时向总公司上报相关财务报表及工程进展情况。公司的主要财会人员由长江公司委派,
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的财会人员有权对承包经营者重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支出。
九、如不能按时足额交付上缴资金的,终止承包经营权
十、未经董事会及长江公司同意的,不得虚列成本,各项费用及计提的各项奖励等必须进入当年成本,不能列入次年或历年待摊费用
十一、如公司发生重大变革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公司有权终止或调整本经营责任书
十二、本责任书的履约用朱观武30%的股权及黄建平(实际朱观武)共55%的股份作履约担保,直到本经营承包书、所确定的任务全部完成。同时由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作全责的担保,若不能按时上缴资金及未完成本承包经验书目标及任务的,不足部份扣减朱观武股份应得之利润或由荣正集团全额支付
十三、承包经营期间,本项目的资金长江公司不再投入,由承包经营人或荣正公司自行筹措,按股份比列分摊承担财务费用
十四、承包期结束,由长江公司聘请审计,资金评估单位进行审计,评估后进行总清算
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担保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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