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号楼单元XX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23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xx年6月2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路号的XX项目基坑边坡支护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1785663元,被告在支付了783120万元工程款后,无故拖欠工程款10023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
具状人:工程公司分公司
20xx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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