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路政稽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指交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树立民主政治意识,使执法活动公开化,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条 执法依据公开。交通路政行政机关和交通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将所有依据的法律内容用一定的形式公布于众,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群众事先了解。
第四条 执法程序公开。交通路政行政执法程序公开的过程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将行政执法活动所必需的过程、方法和步骤,以适当的方式向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公布:(2)有些对公民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使当事人或有关群众了解做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第五条 权利义务公开。交通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事后或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告知利害关系人或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使他们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有所准备。
第六条 处理结果公开。交通路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做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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