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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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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问题

作者:何宇华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10期

何宇华

(浙江学院法律系,浙江 杭州 310053)

摘 要: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机关有效提升整体战斗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分析与研究现有的执法主体建设所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性的开展思考与建设,尤其是在强化法制队伍、优化培训内容、完善执法监督和健全责任追究等方面显得尤为迫切,也是主体建设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主体建设;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27-0217-02

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指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能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而每一具体的执法活动都以人为主体进行的,这对于执法主体的各种职业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现有执法主体建设的分析与思考,探究围绕提升民警综合素质的各项制度创新,为提升机关整体战斗力与执法公信力提供建议。

一、从执法规范化建设角度看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法主体的素质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前提,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个体执法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的原因,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不够“精细化”的问题,如对当事人热情不高、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民警制作笔录质量不高、法律文书制作粗糙、传唤不规范等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民警或多或少地出现职业倦怠和厌战情绪,有的民警执法过多考虑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和稳定环境的复杂性,导致执法时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另外,虽然有的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科所队长一级的办案制度,兼职法制员对办案质量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对中层领导的执法办案、值班坐堂和功能区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但在实践中基于人员、精力和办案水平等因素,还是存在相关人员对案件审核只是签字,未能真正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在执法水平上,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如某一县局范围内各办案单位之间、各警种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办案水平上的差距,而且作为主抓执法质量和执法主体建设的法制部门,人员配备基本都存在不足,又由于日常事务工作繁忙,内部的分工和职责划分的科学化、专业化程度不够,也很难对执法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进行系统及时的思考和调研。

二、对执法规范化之主体建设的若干思考

(一)强化法制民警队伍建设,建立法制人才库,注重发挥优秀典范的作用。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配齐配强法制民警队伍,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对法制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确定不同民警的专业发展方向,确保执法办案水平的不断提高。规范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通过到法制部门跟班学习、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活动,加强对兼职法制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兼职法制员严格执法意识和依法依规审核案件能力。注重提高所队领导的执法办案能力,积极发挥内部执法监督功能,以健全整体性法制工作网络。鼓励民警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和上级法制业务能手评选活动,将真正具备优良法律素质的人员纳

入法制人才库,发挥其在疑难案件研究、法制培训和执法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可根据上一年度执法办案情况,适时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通过推出优秀典范和典型案例评判制度,在各执法领域培养一批执法标兵、执法能手,树立民警身边看得见、学得会的执法榜样,引导民警们自觉查摆、评议执法中的偏差,提高规范执法的水平。

(二)创新执法主体能力建设机制,优化执法培训内容和模式。

严格规范执法主体,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细化协勤人员协助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协勤人员的行为,严禁治安员、保安员等辅警力量代行执法权。以考试、考核、测评等形式,建立执法资格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不断健全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案件主办制度和民警执法资格等级化管理机制,将执法资格等级和各级别任职资格相联系,促使民警积极学法、主动学法。注重对民警培训管理的制度建设,创新执法培训模式,利用专题讲座、真实案件点评、庭审旁听、执法情况通报、岗位比武、知识竞赛和实战练兵等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在基层办案单位,利用法制学习日、法律沙龙、法制小讲堂等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性、常态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大执法培训力度,通过系统的法律练兵、法律素养建设,掌握各警种执法基本素质标准,明确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着力解决部分民警执法业务能力不高的现象。做好重点人员与重要阶段的执法素质培训,特别是对于新上岗、转岗、关键岗位的民警,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律与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和任用。优化执法培训内容,根据民警执法能力组成和各警种特点设定具有共性和个性的培训目标,促使执法主体建设在各警种、各部门间的规范。内容上既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服务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也要注重拓展涉及笔录制作、现场处置、纠纷调解、计算机操作等实务内容,把执法制度、流程和规范作为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同时强化对重点难点执法内容的培训,如处置群体事件、治安巡控盘查、涉案财务管理等容易出现偏差的执法环节,特别是分析历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并对典型实战案例进行系统化与固定化。

(三)完善执法制度建设,形成执法监督合力,加强执法保障力度。

围绕执法过程中的重点环节,按照“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和“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要求,出台更加具体明确、可具操作性的执法制度和规范,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民警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在关键性环节均具有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制。健全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加大对案件实体部分的考评力度,将上级考评和自我考评、年终考评和日常考评、实时考评与随机考评、网上考评与案卷考评、结案案件考评与在办案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执法办案”十佳民警、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中层办案、民警旁听庭审、优劣案件通报等制度,将科所队长办案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强化对执法制度贯彻落实的考评。科学设计执法监督环节,建立执法监督部门的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在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工作合力,杜绝某些执法环节上的“监督空白”。加快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监督平台对执法办案实行全方位、全流程监控,实现过程监督、个案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涉法信访、案件审核、复议诉讼、群众投诉和检察监督中发现的劣质案件的监督。积极开展网上执法巡查,推行基层所队兼职法制员、所队领导、县局法制部门的三级网上执法巡查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巡查任务,可每季度巡查部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时发现、通报执法问题,帮助民警及时弥补执法漏洞。完善警务公开的规范内容,如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等,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让民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的职务行为。

(四)健全执法责任制体系,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缺乏科学规范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的执法规范也可能形同虚设。健全以法定职责和职权为依据,以考评考核为手段,以责任追究为保障,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的执法责任制。加强岗位制度建设,对各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每位领导和民警在自己的岗位上干什么,怎么

干,要负什么责任都应一清二楚,把执法任务、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到具体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民警。明确不同执法层面、不同执法岗位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形成扎实高效的执法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对好的在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晋级晋衔优先考虑,引导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对自己负责。对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错误,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广大民警的执法责任意识,尤其是反复出现错误,发现后整改,整改后又犯或者是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个别或逐案分析、倒查,分清责任,依照规定追究承办民警、单位领导、审核民警、局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使“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增强执法质量意识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责任心。加大对错案追究的执行力度,对于执法过错多发或十分严重的单位,还要追究单位领导放任、管理松懈、监督失察、保障乏力等间接责任。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要比十次犯罪的罪恶还深重,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平正义是法之永恒的价值和灵魂。执法活动的涉及面广,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工作繁重艰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复杂的新形势下,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主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到具体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都需执法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执法的成败也主要依赖于民警的综合素质及能力。现代和未来的执法,知识、素质与能力高度综合化、复合化的特征趋向明显,而这种综合、复合,不是低层次的叠加和重合,而是高层次的融合与贯通。这就需要认清新历史条件下执法的特点,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民警整体素质,推动工作机制和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更新,强化执法培训与监督,深化执法责任制建设,全面提升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和执法公信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杜松华.加强县级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研究,2011(03).

[2] 张怀鑫.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1(02).

[3] 陈正权.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J].教育,2010(06).

[4] 王、仪宏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1).

[5] 马新文.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和外在要求的理性思考[J].教育,2009(06).

(责任编辑:陈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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