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生产用电用水管理办法

非生产用电用水管理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济南泓泉制水有限公司 非生产用电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非生产用电用水的管理,杜绝浪费,降低能源消耗,规范各类非生产用电、用水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非生产用电:是指办公室、值班室、餐厅、厂区道路、外用电及生产设施等地方的照明、制暖(冷)、热水、办公设备用电。

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符合环保要求的节约和替代措施,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辅助生产、办公及生活器具,减少和避免用水的损失和浪费,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泓泉制水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制水厂、供水公司(包括分水岭)的非生产用电、节约用水管理.

各驻外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

生产技术部是该规定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并接受员工举报。

第五条 管理规定

⒈ 加强办公楼及生活附属设施的用电、用水管理,准确计量,严格检查,采取各种节电、节水措施,尽量减少非生产用电,

杜绝用水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⒉ 饮水机、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源;

⒊ 照明器具要采用国家能耗标准节能型产品。生产设施、厂内道路、餐厅、值班室及办公室等场所的照明要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以能保障正常工作为标准,尽量少开灯,办公室内无人时应随手关灯,走廊、洗手间的灯做到人走灯灭;

⒋ 严格管理电暖气、电热器等大功率耗电设备,需要配备的地方,需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备案;

⒌ 冬季办公室、值班室、餐厅等室内温度不低于16℃时,不得使用电取暖设备。夏季室内温度不高于26℃时,不得使用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及时关闭空调、电取暖设备等;

⒍ 各水厂的饮用电热水器下班后一律停止使用; ⒎ 各水厂新上的用电设备(超500W)必须在得到生产技术部审批、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⒏ 外用电管理参照《外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⒐ 每天巡查用水设施、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⒑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⒒ 辅助生产、生活用水坚决管住“长流水\"和各种浪费水的现象,避免大开水龙头,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

⒓ 卫生间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达到“有人则冲,无人则停”的效果。

第六条 管理责任

⒈ 各单位应明确指定业务管理部门(建议由综合科负责),负责日常管理、检查.

⒉ 各单位应派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处的非生产用电、用水,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有制度、有记录、有检查;

⒊ 公司办公楼由综合管理部经理作为非生产用电、节约用水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水厂由厂长作为非生产用电、节约用水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检查考核

⒈ 每月由生产技术部、综合部组织不定期开展非生产用电、节约用水专项普查,标准分100分,按照第九条扣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扣分,值班负责人签字认可;

⒉ 每半年公布检查结果1次,公布各部门、各单位非生产用电、节约用水检查情况及评比结果;

⒊ 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及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 奖励办法

⒈第一评比小组:玉清水厂 鹊华水厂 南郊水厂 东郊水厂 第1名(1名):年终考核成绩加2分;奖励现金3000元; 第2名(1名):年终考核成绩加1分;奖励现金2000

元;

⒉第二评比小组:公司机关 分水岭 雪山水厂 官庄水厂 第1名(1名):年终考核成绩加2分;奖励现金2000

元;

第2名(1名):年终考核成绩加1分;奖励现金1000元。 第九条 扣罚规定

⒈ 对未经允许使用电取暖器、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封存,每台每次扣5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⒉ 凡发现“长明灯”和“白昼灯”等现象,走廊、洗手间等处无人亮灯的,每台每次扣1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⒊ 凡发现饮用电热水器、饮水机、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下班后未关闭的,每台每次扣1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⒋ 空调、电暖器等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温度使用的,每台每次扣1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⒌ 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及办公楼用水,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每处扣1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⒍ 卫生间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每处扣2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⒎ 未按规定安装计量器具的,每处扣2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⒏ 发现用水设备、设施、器具损坏漏水,未能2小时内及时处理的,每处扣2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

⒐ 无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无管理制度的,无检查记录的,扣5分,对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条 举报

举报电话:85993555,85993575.活动小组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奖励奖金50元。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活动小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