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1、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首次签订、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合同存档等。 2、本办法中所指员工为年龄16周岁(含)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的公司在职员工。 三、职责
1、人力资源管理科为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管理的归口部门。 2、企管部为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归口部门。
3、各中心、部门为劳动合同实施的具体职能部门,信息中心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信息技术支持。 四、合同签订审批
在公司确定的编制数范围以内,劳动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线、后勤人员劳动合同连同入职登记表一同由部门经理以上审批,不另外审批。
2、值班长、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行政、财务、营销职员等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由各分管中心领导审批《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3、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的,最终审批人为总经理。 如突破编制人数,不论员工性质,均需由总经理审批,并应说明原因。 五、合同签订的有关要求
1.新员工入职15天内须签定劳动合同。 2.第1次和第2次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为3年。
3.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可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可双方商定。
4.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留用的,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5、对未满18周岁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安排法定不允许的岗位。 6、公司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7、合同期满,人事部门提前1个月向用人部门确认是否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向该员工发送续签通知书。
8、技术、营销、采购等岗位可根据双方协商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9、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
2、经双方协商一致,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公司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4、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七、合同管理
1、合同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单位存档一份,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科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
2、在职员工的过期合同须长期保存,离职员工的合同原则上保存3年。 八、相关要求
1、人力资源科应做好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为保证不漏签,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续签工作。
2、企管部应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如发现在职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规定作出处罚。
3、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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