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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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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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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以及其所管理的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

(四)监督、指导、考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 分子公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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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

(二)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三)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Ⅰ级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五)监督、指导、考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工程项目自查和外部评价的组织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组织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及现场参建单位和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对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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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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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

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组织实施。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要求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未办理施工作业票。施工单位资质、分包队伍资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对评估为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台帐,未建立动态管控机制。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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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工程建设质量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 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机械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机械和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机械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机械和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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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七条 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工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建筑结构和设备部分损坏,但导致整体建筑结构无法使用或有关设备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个建筑结构和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建筑结构拆除重建,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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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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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公司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项目公司安监人员的日常检查。

2.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分析。 3.施工承包单位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洪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2.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工程项目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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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项目公司要组织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2.对附表5中列出的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要经常对照检查。项目公司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事故隐患要素和条目,使隐患排查更具操作性和全面性。

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预案、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而且要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进行停工整顿,撤除施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子公司、专业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项目公司监督管理。

三级责任主体要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要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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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项目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子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子公司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审查,构成Ⅰ级重大隐患的,向分子公司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公司,约谈项目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二十六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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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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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重大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隐患所属单位: 隐患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整改负责人: 隐患现状: 隐患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 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计划: 应急预案简述: 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电话: 电话: 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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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201 年 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日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公司 应开展类别 项目数 实际开展项目数 (%) (3) —— 排查数量 (4)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项) (10) 已整改数量 (项) (11) 整改率 (%) (12) (万元) (13) 覆盖率 Ⅰ级 Ⅱ级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项目) (项目) (1) 合计 1.人身安全隐患 2. 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3.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 6.上年度累计未整改隐患 —— (2) —— (项) (项) (%) (项) (项) (%) (5) (6) (7) (8) (9) 注: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此表由分子公司负责填报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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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201 年 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名称 类别 级别 治理措施 所需资金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责任人 监督人 15

附表4

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1 年 月)

填报单位: 序隐患单位号 (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隐患隐患名称 部位 发整改现评估责任时等级 单位 间 整改责任人 整改整改措施 预案 整改资金 整改完成时限 完成情况及时间 验收单位/销号备监督单位 情况 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此表使用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各单位应采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是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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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认定依据或标准 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 3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是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意见实施或未交底。 4 5 6 7 8 9 在靠近道路或人行穿行区域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标识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或未按规定放坡。 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基坑周边堆土、堆物载荷超过规定。 基坑周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水、排水渗透措施。 基坑周边发现裂缝或变形未采取措施。 是 是 认定 是 10 基坑边缘距道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又未采取安全支护措施的。 11 超过5米的深基坑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测的。 12 降水井上口或周边未采取保护措施。 13 施工人员安全作业面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14 基坑上下未设施工人员专用通道。 15 上下作业未进行有效隔离;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16 基坑开挖前未对地下障碍物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17 爆破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8 爆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或警戒区域不符合规定标准,警戒区不设警戒人员。 17

二、地下洞室开挖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3 4 5 6 7 8 9 认定依据或标准 开工前,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开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便开工。 开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地下工程勘探时,未调查测定有害气体、瓦斯和高地温等情况。 隧洞洞挖开始前,洞口边坡明挖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完毕并做好边坡支护。 高大洞室的扩大开挖每层开挖高度超过8m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认定 是 是 是 是 10 地下工程施工照明不足。 11 未按要求及时做好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 12 施工单位未及时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13 洞内地面积水,两侧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堵塞不畅,排水设施不能满足现场要求。 14 施工用风、水、电管线未按要求沿洞壁固定牢固。 15 大型地下洞室或者特殊地质洞段,未进行施工期安全监测或监测措施不到位。 18

三、高边坡施工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3 4 5 6 7 8 9 认定依据或标准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施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开工前,未按要求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设计开口线外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或截水沟(排水沟)堵塞不通。 未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放坡。 坡面未按要求布置边坡排水孔,或排水孔堵塞。 陡坡边沿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夜间示警红灯。 认定 是 是 是 是 是 10 高边坡下部的作业面上侧未按要求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 11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隔离防护棚。 12 每梯段开挖完成后,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理,便开挖下一梯段边坡。 13 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边坡稳定监测 14 夜间施工未按要求设置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15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19

四、水电防汛防灾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序 1 2 3 认定依据或标准 未按要求建立本企业防汛组织机构(包括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 未按要求制定防汛规章制度 工程相关区域(包括枢纽建筑、营地、加工厂、仓库、渣场等)未开展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安全风险预评估。 4 5 6 7 8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年度防洪度汛技术要求(包括度汛标准和形象面貌要求)。 项目公司未编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未编制度度防洪度汛措施和应急预案 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不足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9 未开展防洪度汛应急预案专项培训和演练,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在规定时间点未达到防汛形象进度要求 11 12 13 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防护和排水未符合相关要求。 汛期各单位未认真执行值班和巡视制度 设计院未提交初期蓄水及水库运行调度方案(仅限水库下闸蓄水年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认定 是 是 10 20

五、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未编制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风电主机安装等特殊高空作业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3 4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是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未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 就投入使用。 5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未进行身体体检;或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饮酒后参加高空作业。 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就上岗。 7 8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低挂,或悬挂位置强度不符合要求。 楼面、屋面、阳台、挑台、电梯口、楼梯口、楼梯段、门口、窗口等临边部位,以及平面大型孔洞、墙面孔洞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是 9 高空走道、上人马道、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周边未设安全防护栏杆 是 是 10 混凝土大坝、土石坝等坝边沿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11 安全防护栏杆的材料强度、高度不符合标准,防护栏杆未用防护网全封闭或未设置18cm高踢脚板。 12 短边小于25cm的平面孔洞、桩孔口、井口、沟道等未按规定设置盖版,或盖板材料不符合要求、是 强度不够、固定不牢固 13 钢筋绑扎、模板支设、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管道安装、设备安装、保温,建筑装饰、装修等悬空作业不设操作平台,站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钢筋骨架、模板、管道、设备、墙体等设施上作业。 14 高空作业下方净空超过3米不设置水平安全网或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 15 安全网为“三无产品”,或未进行进场监测检验。 16 在没设置安全防护栏干或未设置安全水平附绳的梁面行走。 17 钢架安装、预制件安装节点处作业平台或吊兰不符合标准要求 18 高空作业上下未设步道或爬梯,不走人行马道或沿爬梯上下,而是攀附钢筋骨架、模板支撑、脚手架上下。 是 是 是 21

19 高空作业着装或佩戴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穿拖鞋、凉鞋等非防滑鞋参加作业。 20 上下交叉作业未编制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隔离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21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没有设置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在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站人和行走。 22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没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采用上下投掷;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执行工作票制度、没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进行交底,运行单位没有派人监护或设其他监护人。 是 是 24 在未征得原搭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是 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也没能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25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使用金属线,而未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26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操作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未随用随吊。 2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 28 进入电梯口、货梯口、上人斜道口的地面未设置安全防护通道。 29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危及人身安全时,没有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作业。 3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没有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霜、雪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未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未立即修理完善;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仍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1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吊装、风机吊装、塔筒吊装等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未按规定标准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有人员逗留或通行。 3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未能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3 的操作平台面积超过10m2或高度超过5m。 是 22

六、水上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3 4 5 6 认定依据或标准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施工前,水上作业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教训、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中,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未按要求组建水上救护组织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 8 9 各施工作业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等救生设备。 水上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救生衣。 水上工作平台四周未按要求设拦杆或安全网。 认定 是 是 是 10 夜间施工灯光照明不满足要求。 11 水上作业时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12 未按要求设置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 13 雨雪天气水上平台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4 水上作业开工前,未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 15 水上部分围堰拆除时,未按要求设置交通和警告标志。 16 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未符合安全要求,未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17 违章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维修保养设备。 23

七、脚手架及模板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3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5 6 各类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监测、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 是 各类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检查、监测、验收就投入使用。 7 8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脚手架(外电防护除外)、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9 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10 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 11 立杆基础未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的。 是 12 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与建筑物进行可靠连接的 13 作业层临边处未在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认定 是 24

板 14 架体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或在下方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和在以下每隔10m 采用安全平网封闭的。 15 采用纲木脚手杆件混搭脚手架 16 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防护网封闭或封闭不严、固定不严、出现破损未及时更欢或修补的 17 上人斜体、爬梯固定不牢固,或用小型块体垫高。 18 将脚手架搭在不稳定的管道或设备上 19 上人马道或斜道两侧未用密布防护网封闭或封闭不严、固定不严、出现破损未及时更欢或修补的 20 未对脚手架基础进行经常检查、或雨雪过后进行检查,脚手家立杆根部悬空的。 21 砌筑、装修采用单排脚手家的 22 任意拆除脚手架缆风绳或抛撑的 23 一般脚手架立杆、水平杆、横杆、剪刀撑、斜撑、抛撑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标准的 24 一般脚手架的使用荷载超过270kg/m2的 25 承重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接头采用旋转扣件进行搭接联结的 26 脚手板下支撑横管间距出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脚手板与横杆绑扎不牢固或有探头板的。 27 脚手架上有飞板未及时清走的。 28 脚手架上长时间存放未绑扎牢固的物料的 29 脚手架发生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30 未经计算、未经审批将脚手架作为拖拉的锚固点。 31 拆除脚手架时,不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或先拆除与墙体的连接件及支撑,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32 拆除脚手架时,未设置警戒区域或设专人看护警戒。 33 烟囱、冷却塔等大型工具式模板系统最终拆除、大型高耸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旁站监督、监理。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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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吊装机械及其他机械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未编制专向安全施工方案或未交底就施工。 2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审查意见事实。 3 4 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门架式、桥式起重机、龙门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5 6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未经专业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做好复检检测。 7 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现非正常结构变形及裂缝,严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 汽车式起重机使用中起重量器、起重力矩器、变幅限位器、行程限位器、回转制动等安全装置失效或被拆除。 9 塔式起重机使用中起重量器、起重力矩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效或被拆除。 10 塔式起重机超过安装高度或顶部高度超规范 11 塔式起重机吊臂在旋转范围内与周围建(构)筑物、其它机械设备、设施发生碰撞。 12 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偏差超过规定标准。 13 施工升降机上下限位、极限限位等各类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或失效。 14 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未按规定委托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15 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等重要部位使用的连接螺栓强度低于8.8级规定要求。 16 施工升降机顶部高度超过9M未及时安装附墙架。 17 起重机械位在明显位置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 18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门架式、龙门吊等高架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轨道未按照规定要求接地。 19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 20 井架式、门架式式、扒杆式起吊设备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规定,或距汽车通道太近、或跨越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认定 是 26

通道高度不足,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时,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技术负责人未在场指导,或未设专职监护人员。 22 起重机操作人员违反“十不吊”规定。 23 轮胎式汽车吊负载行走。 24 轨道式吊装机械未按照规定设置车挡。 25 起重机轨道基础不均匀沉降,发生扭曲变形,未及时处理。 26 起重机轨道坡度太大,超过规范规定标准。 27 未按照规程规定,定期对吊装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监测,带病工作。 28 卷扬机刹车失灵、变速箱齿轮损坏,重量器失效等。 29 井架、门式、桥式起重设备未按照规定的顺序,拆除缆风绳。 30 吊物下站人或有人施工、穿行。 31 吊装散物捆绑不牢靠或未用专用箱笼吊装。 32 钢丝绳破损,未及时更换。 33 吊装索具、模具未经验算,强度不满足。 34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位于起重机的侧面、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50cm、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35 吊车运行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或货物未固定仍处在吊物状态就下班离开。 36 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37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等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 38 汽车驾驶员无驾驶证。 39 车辆破损,各种机构、电路、油路不能正常工作;方向操作、刹车制动系统失灵、带病作业。 40 车辆超载或超速运行;自动翻斗车斗起升后未放下,长距离行走。 41 人与散装货物混载。 42 运送土方、沙石的车辆装载高度超规定标准。 43 转动机械转动和传动外露部位未装设防护网罩,或缺失破损未及时修复。 44 翻斗车斗内站人。 45 车辆上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设置在明显、方便的位置。 是 是 是 是 27

九、受限空间及封闭空间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下坑井、隧道、深沟、阀门井、检查井、窨井、封闭容器等工作前,未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未采取排风、通风等措施,在确认可靠后,就进入作业或未设专人监护,下班时或作业结束后不及时清点人数。 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未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3 4 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无人监护,在靠近有转动设施的狭小空间进行作业。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金属容器没有采取可靠接地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不符合规程规定。 5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未设通风装置或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内部温度超过4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 6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入口处未设专人监护、并在监护人伸手可及处设二次回路的切断开关;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并将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监护人勾挂住。 7 作业人员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割炬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 是 是 是 认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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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火防爆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设置电源的消防网;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不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灭火器材密集程度和数量不满足规程要求。 2 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设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消防水不畅通、灭火器失效;任意移动或遮盖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挪作他用。 3 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建筑材料防火等级不达标;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是 宿舍等房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5 爆炸品库房搭建在电力线路通过的下方。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使用的照明、闸箱、线路等非防暴型,不符合规程规定;爆炸品库房装有电器照明灯具;金属设备未接地。 6 电焊、气割作业开始前,未对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7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不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才离开。 8 9 站在油桶、油漆桶、装有氧气、乙炔瓶的笼箱等易燃的物品上进行作业。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未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在此区域吸烟。 10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作业无专人监护。 11 存放炸药、雷管未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领、退料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12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向外开启。 13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满足防火规范的规定。 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15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在容器的是 是 是 是 是 认定 29

封头部位站人。 18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在炎热季未采取降温措施的情况下露天存放。 19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未设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20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的范围内,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是 21 在规定的禁火区内或在已贮油的油区内、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未办理工作票,无专人监护,不执行该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2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未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上岗作业。 2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专用护目镜、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4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作业场,未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 25 气瓶存放在通风不好的场所,夏季没有防日光曝晒措施;氧气、液化石油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高于60℃;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高于40℃;瓶阀冻结时用火烤;将气瓶靠近热源放置;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乙炔气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26 氧气瓶、乙炔瓶堆放在一起或混放在一起进行吊装、或两者安放距离不足10米;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不直立、卧放放置或未设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27 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28 气焊、气割作业完毕后,供气阀门未关闭严密,只卸下焊(割)炬,将输气胶管弯折便离开作业场所,或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29 输气胶管漏气或老化未及时更换。 30 冬季施工的保温材料采用塑料棉毯、未经防火处理的草帘等非易燃材料。 31 设备、管道保温、墙体保温材料等达不到防火标准要求。 32 现场消防通道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被挖断,或被其他原因阻断,或被设备、材料、车辆占用。 33 楼梯、临时上人斜道、高空走道未经批准被割断或被阻断。 34 水电工程用乙二胺制冷设备系统未建防护设施;未建立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35 制冷设备系统未经检查、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 36 制冷系统管道及阀门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有泄漏未及时更换、处理。 37 设备系统、管道、阀门系统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8 油区、氢站、氨区、输煤系统、燃气站等重点防火、防爆区域,在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39 生产、生活、办公区域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30

十一、施工用电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低于5m; 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不满足工作规程的要求;低压架空线路绝缘面破损或老化严重,未及时处理;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小于16mm2。 2 开关柜或配电箱采用一般的木板拼接,或直接定在木板上,不坚固,不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连接导线剥头过长、压接不牢固,盘面操作部位有带电体明露。 3 4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低洼,被水淹或土埋,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 现场直埋电缆埋深小于0.7m或直接铺设在地面上;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低于2m; 电缆接头处未采取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5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违反规定,低压线位于高压线上方,弱电线位于电力线上方,线间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未按规定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大于1m,钢线应接地未接地。 6 7 8 9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大于5m时,未采用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导线未用橡胶软电缆。 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未设防护措施。 配电箱内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一个开关上挂接多台用电设备。 是 10 房间内私拉、乱接线路和设施,未经批准使用电炉子或冬天采用碘钨灯取暖。 11 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未标明电压等级。 12 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13 不带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 14 将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或架设在脚手架上。 15 工棚内的照明线未固定在绝缘子上,直接绑扎在钢屋架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距离小于2.5cm;穿墙时未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 16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装在室内;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未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17 违反行灯使用规定,用220 V的照明灯作为行灯;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超过12V。 18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19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 31

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20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不紧密、不牢靠,采用简单缠绕。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21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未设单独的保护零线。 22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而未设;轨道较长时,没按规定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大于4Ω。 23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未设置防雷设施;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大于10Ω。 24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设置在潮湿的场所未设防护棚遮蔽,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便准。 25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缺失防护罩。 26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大于3m未架高布设,放在地面上。 27 电焊机的外壳未进行可靠接地,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 28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未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29 焊钳及二次线的绝缘被破坏、导体裸露,或将电缆外皮、轨道、管道、钢筋骨架、钢结构、脚手架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的二次线。 30 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上;电焊机二次线直接通过道路路面。 31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未切断电源。 32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33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未加锁、未设警告标志,未设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是 34 外电线路架设未遵守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的要求。 35 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36 临时炸药库、油库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的电线未能满足:应采用没有接头的电线,严禁把架空明线直接引进库房,库内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丝等易发生火花的电气元件,库内照明应用防爆灯等的规范要求。 37 电气试验时,未遵守不应将易燃物和其他物品堆放在干燥室内的要求。 38 采取的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坚固、稳定。 是 是 32

39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 40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遵守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的要求。 41 保护零线接线方式未遵守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的要求。 42 保护零线未遵守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的要求。 是 43 TN系统的保护零线接线未遵守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的要求。 44 工作接地电阻未能满足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的要求。 45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电动工具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安装在线路杆、塔上的电容器、开关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与支架,未按规范要求保护接零。 46 配电屏、控制屏、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靠近带电体的金属围拦和门,以及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未按规范要求保护接零。 47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钢索、起重机的轨道、滑模的操作平台等未按规范要求保护接零。 48 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49 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50 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未能满足不得大于30Ω的要求。 51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接线未遵守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的要求。 52 配电线路未满足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的要求。 53 配电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电缆接头未满足牢固可靠,必须绝缘包扎,保证绝缘强度,不应承受拉力,严禁采用塑料薄膜、纸张、布料等可燃物包裹的要求。 55 配电线路电缆敷设未遵守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的要求。 56 配电线路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小于2.5m。 57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遵守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的要求。 58 配电箱与开关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59 配电箱接线未遵守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的要求。 60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不够灵敏可靠。 61 配电箱与开关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是 33

62 配电室备用发电机组未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 63 配电室未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65 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66 配电室未采取防止风雨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 67 施工现场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混设。 68 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69 施工现场照明变压器未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70 施工现场灯具金属外壳未接保护零线。 71 施工现场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72 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73 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74 40kW以上电动机,进行试运转时,未遵守应配有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一个电源开关不得同时试验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的要求。 75 电气设备试验时未遵守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电气耐压作业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设专人监护的要求。 76 电气设备或器具试验时,未遵守周边应设置围栏,并挂上“高压危险!止步!”等警示标志的要求。 77 耐压结束,未遵守断开试验电源后,必须先对地放电,然后方能拆除接线的要求。 78 准备试验的电气设备,未遵守应先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合格的严禁试验的要求。 79 作业人员未遵守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的要求。 80 电气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81 进行电气维护作业时,未遵守应首先拉开上一级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监护的要求。 82 维修作业时,未遵守应有两人一起参加,其中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的要求。 83 电气维修作业时不能正确使用工具 是 是 34

十二、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3 4 5 6 7 8 认定依据或标准 钻孔未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打干钻。 地下洞室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在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未佩带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生产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允许浓度及限值超过允许值规定。 生活、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锅炉酸洗、碱洗废水未经处理排放。 认定 有毒化学药品运输、保管、使用不符合规范规定,保管、使用场地未悬挂警告、警示标志、标识。 放射源管理、使用不符合规范规定。 35

十三、质量安全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认定依据或标准 烟囱、筒仓、汽轮基座等厚大基础地板上层钢筋支撑强度不足或支撑不牢固;高大柱子钢筋、墙板钢筋临时支撑不牢固。 2 3 4 现浇混凝土梁板在未达到强度要求时,拆除支撑系统。 在梁板结构面上堆放货物的重量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值。 烟囱、冷却塔筒壁翻模施工、大模板施工以及其他混凝土模板自承重系统中,在下层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时,支设上层模板支撑系统或浇筑混凝土。 5 6 混凝土雨篷、挑台等旋臂板结构,上层主筋被踩塌、下移或绑扎错误。 屋架、网架、钢梁等钢结构焊缝高度、长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错使焊条、或焊缝内部存在较大的气孔、夹渣、裂缝等缺陷。 7 8 9 采用螺栓连接的钢结构接头,螺栓未穿满、未拧紧。 高压管道、阀门材质不符合设计标准,采用假冒伪劣产品。 脱销乙二胺系统采用的管道、阀门、接头等材料,不符合设计或安全规范标准,或采用假冒伪劣产品。 10 试运中的高温管道、阀门、设备未进行保温、未挂警示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 管道、压力容器、钢结构等结构件焊缝未按照规范规定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或经检验发现缺陷未及时处理。 12 回填土工艺、质量不符合设计合规范要求,基础下沉。 13 水坝、灰坝填筑材料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变形超过允许值。 14 墙体一次性连续砌筑高度超过规范最大允许值。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认定 36

十四、安全管理隐患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 1 2 3 4 认定依据或标准 项目公司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 认定 是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 是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 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 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5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 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 36 分以上的。 6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交底。 是 7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组织实施。 是 8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未办理施工作业票。 是 9 未能按照集团公司基建危急事件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0 未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演练未开展,或应急演练虽已开展 ,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11 未按照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12 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未按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3 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分包队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14 施工单位资质、分包队伍资质不符合规定标准。 15 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16 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履行全员签字手续。 17 烟囱、冷却塔、多层混凝土框架、锅炉吊装、大洞室开挖、隧道开挖、高边坡开挖支护等长时间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重复安全技术交底。 18 班前会的三交,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会议记录胡编乱造。 19 对评估为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台帐,未建立动态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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