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政策,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威海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厂部的领导下,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要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贯彻环保“三同时”。
2、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 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
1、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部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和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的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及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4、参与各项环保工程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5、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和投运须经环保专职的签字认可。
6、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事故报告。
7、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监督、指导、参与环境监测站的日常监测工作,做好按时上报各项报表的工作。
8、监督本单位环境保护专项费用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
9、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监测手段,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三)电厂环境监测站职责
1、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完成相应的监测工作,做好本厂各排放口的排放监侧、监督环保设备的运行。
2、整理、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建立监测台帐及原始数据库。
3、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电厂环境保护管理
第八条 应根据制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环保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应积极组织分解实施。
第九条 厂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涉及到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并将相应情况报公司生产部备案。项目立项应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 电厂环保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应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确保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停运或拆除上述设施的,必须报公司生产部同意并征得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电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告,涉及环保罚款事宜要如实向公司生产部报告。
第十二条 电厂必须安排污染治理资金,并将其列入电厂生产开支。因缴纳排污费产生的环保治理补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要继续用于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凡发生超标排污收费情况的电厂,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原则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缴纳。
第四章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第十四条 各种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及烟气处理设施(含电除尘、脱硫装置)。
第十六条 发电生产用燃料(原煤及燃油)。
第十七条 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第十八条 粉煤灰(渣)场的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灰(渣)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厂区绿化。
第五章 环境监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一)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1、电厂安装有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有效期内,烟尘排放浓度可采用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
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计算参见DL/T 414中的规定。烟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有关排放标准及GB 13223中相关规定。
2、每次锅炉大修后需要对烟气特性参数和除尘器的主要性能参数进行测试,以检查大修效果。
3、除尘器改造工作完工后,需要进行除尘器性能验收试验。
4、应根据大修前后除尘器性能参数的变化情况对其大修后的监测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列入大修质量考核范畴。
第二十三条 废水水质的监测
(一)采样点的设置:为各废水外排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监测项目及监测分析方法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噪声的监测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厂界、厂区及生活噪声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二)监测周期、监测仪器、测点设置、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及监测方法 均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监测质量的监督
(一)所有监测仪器均需按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二)必须定期检查环境监测站的原始记录。监测质量的控制按照国家有关“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三)必须对所有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外排污染物出现异常时必须尽快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四)电厂所在地的山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作为委托的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对相应电厂的监测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章 发电生产用燃料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燃料(原煤和燃油)的硫份、灰份、挥发份、发热量进行监督,对来煤(油)的含硫量、含灰量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新煤种必须将原煤的硫份、灰份作为必要条件进行考虑,严禁开发使用硫份、灰份明显高于原使用煤种的新煤
第七章 环保设备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烟气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烟气处理设施(电除尘器、脱硫装置)既是环保设备,又是生产设备,执行烟气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其安全、高效和稳定运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人员应对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检修、运行和管理各方面的工作全面了解,对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烟气处理设施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监督
根据《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SCJ-77)、《燃煤电厂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SC172-75)和电除尘器制造厂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对电除尘器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并对电除尘器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评价与验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脱硫装置的安装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对电除尘器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评价与验收。
(三)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烟气脱硫效率≥90%,脱硫设施投运率≥95%。健全脱硫设施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废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监督
(一)厂区工业废水
(1)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回用。
(2)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回用。
(3)化学废水应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后,使PH值达标后回收利用
(4)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在“新、扩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贯彻“三同时”,正常后应保证稳定运行,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回收利用。
(5)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处理达标后回用。
(二)脱硫海水的排放
加强脱硫海水恢复系统的管理,在线PH表运行正常,确保PH≥6.8排放。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脱硫海水取样化验,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灰场及灰池的监督
由于我厂采用了干除灰,已经不向灰场冲灰,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耕和或表面固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噪声治理设备的监督
定期对有关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投运。
第三十三条 其它环保设备的监督
(一)监督粉煤灰(渣)综合利用设备的使用状况,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其进行改造。
(二)监督脱水仓和捞渣池系统的设备运行状况与使用情况。
(三) 监督干灰设施的设备运行状况与投用情况。
第八章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目的是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量和利用率。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严格审核用灰量。
(二)定期检查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的日清单和月报表,掌握年度计划的完成进度和费用收支情况,建立大用户档案。
(四) 粉煤灰(渣)综合利用和利用率,灰贴的使用。
第九章 统计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环保报表统计工作
(一)电厂的环保月度报表、季度报表由专人负责完成,并经有关单位盖章后以传真形式按时上报公司生产部。
(二)环保有关报表的上报时间
每月20日前向公司生产部上报上月的环保月报表,每季度的下月25日前上报上季度的环保季报表,每年元月25日前上报上年度的环保年度报表。
第三十六条 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年度总结须于12月20日前分别以文本邮寄及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生产部。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将在每年和环保工作年会上对在环境保护、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环境综合利用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积极或造成各类污染事故、纠纷的个人进行批评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部门和个人将由厂经济考评委员会按照经济责任制给予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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