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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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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10种;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

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二、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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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每年不得超过五次。加强对临时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不良反应和治疗效果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不良反应严重,疗效不明显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限制采购;对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临床需求大的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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