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怎么写?有范
文吗?
首先写明标题起诉状,其次原告与被告的住址等信息,具体的案件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最后,写明受诉的名称以及起诉人和起诉时间。
签订合同是很正常的维权手段,但是签订的合同也经常会又出现需要解除的时候。那么在解除合同中又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假设解除合同不能搞定的时候,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吗?小编接下来则会为读者们解释关于解除合同的一些知识,以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为您解答。 一、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范文 起诉状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住所地:HC苏家街40号
负责人:HDY,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LXB,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联系电话:0000000,手机111111111
被告:ZL,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HC天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22222222222);住所地:HC市太和镇古山村三组35号.联系电话:33333333333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
2、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8月8日被告向我行合阳支行提出购房借款申请,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等证明文件,经我行合阳支行审查,同意其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HC合阳)农银个房字(2005)017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05年9月4日对所购房屋(HC市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108号9幢2-4-2号)进行了抵押登记。2005年9月16日我行合阳支行按约向其发放贷款9万元,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2008年2月,从2008年2月开始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六条2款(2)规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我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约定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
间的借款合同,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HC区人民 附:
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CQ市HC支行(公章) 二00八年六月一十九日
以上则是小编对解除合同中的知识的整理,首先是对解除合同的法律法规的整理,有存在2个解除的条件;其次则是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说明,从中则可以发现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往往会存在着分歧,后面部分的说明则是可以给读者们一些提示,最后则是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范文,在处理这些纠纷中时能更加顺畅。希望本文能解决您的疑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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