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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村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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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嘎查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利益,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辖50个行政村及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

第三条 嘎查村集体资金归各嘎查村全体村民所有,在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理权不变的前提下,账目和资金由镇、事处农经站代为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申请审批制”。

第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得违法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嘎查村财务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 开发区农牧林业局为农村财务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镇(街)农经站负责。农牧林业局、镇(街)农经站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做好嘎查村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经站设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行专用转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分村设立银行基本账户,单独核算,分村记账,凭进账单、支票存取现金。农经站总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镇(街)农经站章及负责人2枚印鉴,村级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嘎查村章,村财经负责人及镇(街)负责人等3枚印鉴,村财经负责人和镇(街)负责人的印鉴由本人保管,农经站章由镇(街)农经站总会计保管,做好银行存款管理,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农经站必须设立分村银行存款账簿进行核算。

第 村日常开支采用开支定额备用金制度,各镇(街)农经站,要根据所辖村资金总量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统一核定各村的定额备用金制度(不得超过5000元),由村报账员到镇(街)农经站办理借款手续,镇(街)农经站作应收款账务处理。

第九条 嘎查村支取资金由嘎查村填写资金用款申请单,先报镇(街)农经站审核后,由镇(街)财经负责人审批,

交由镇(街)农经站长签字后方可支取。若是发放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费,申请支款时还需附上明细表。

第十条 镇(街)农经站开具转账支票,由村报账员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后,方可领取支票到开户行办理。不得大额提取现金,5000元以上的开支,村级通过转账结算。

第三章 农村集体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嘎查村应当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和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按照“532”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执行,报镇(街)农经站备案,并将计划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发包及上缴收入、其它收入、被征用土地补偿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财政等部门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所有收入凭单必须加盖村公章,资金必须在当天(有特殊情况的在三天之内)存入指定账户(农经站专用账户)代管,不得挪用、不准私存,不准白条抵库,收入不交或私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挪用。对土地发包、征地补偿等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收入,要镇(街)农经站会计直接入村进行收取,并给村开出正式收据。农经站总账户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各村存款比例进行分配(每季度分配一次)。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筹

资筹劳等项目、程序、范围、标准、公开的原则和“532”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进行。

第四章 集体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资金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原则上用于生产公益事业,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嘎查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嘎查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集体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杂志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邮电费等。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透支,干部出差办公不允许报销打车费,不允许报销私车购置费、燃油费和修理费等。

严格控制村级干部的培训、考察支出,村级组织的培训、考察,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镇(街)审核批准。镇(街)以上单位或者部门组织的,也要由镇(街)审核通过。今后严禁用为干部上各种保险和配备各种通讯设备。严禁请客送礼,严禁各种名义的赞助、捐款行为。确需发放慰问、优抚、奖励等公益事业性支出,也要量力而行,同时要经过民主决议程序,并将结果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规范收支手续,严格按规范的操作流程办事。

第十 嘎查村集体的各项财务收支款项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非财务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更不得坐收坐支、代收代支。收付款等财务账、表、据、卡必须由开发区农经站统一监制,支款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坐支挪用,不得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各项支出必须及时报账,能够取得正规的都要取得正规(大型工程、修路等建设及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否则按白条子入账处理,一次性购买同类物品较多的或累计赊购物品的要附有清单入账,明细单要有经办人签字。赊购物品实行月(结)报账制度(跨月不允许入账,由经办人负责)。征地款项的发放必须以存折形式发放,不允许发放现金。如征地款未发放完毕,必须在当天将款项存入总账户(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延至工作日存入),款项如已存入征地户名下,存折必须由农经站保管。同时镇(街)农经站要严格控制村集体的上一笔支取的款项,在没有报账的情况下不允许支取下一笔资金。

第十九条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经经手人签字、报账员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财经审批人签字、农经站审核后方可报账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中有争议的,由镇(街)农经站处理。

第二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财经负责人审批;1000元—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经村两委班子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的开支,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镇(街)农经站

审核批准后执行。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型用工和其他工程,要按照“532”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执行,同时做好工程和用工预算,如果超出预算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1000元以下的用工由村主要领导批准,1000元—5000元由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用工后应及时开具用工单据,单据由派工人、监工人、出工人签字,用工单据要及时收集到位,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核实,看用工是否超出工程预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后的用工再进行审批入账。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村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五千元以上的,必须按照“532”民主决策监督管理机制执行;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应当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执行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制度。对国家的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的投资,各部门位资助的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村报账员要负责做好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每次结账要与镇(街)农经站核对存款、现金余额。每月核对一次账目,盘点一次库存现金。保证村级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备用金限额5000元。

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嘎查村报账员。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报账员必须接受开发区农牧林业局的业务培训,取得开发区农牧林业局颁发的嘎查村会计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必须征得开发区、镇(街)农经部门的同意。撤换财会人员要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农经站进行离任审计。未做交接手续,不得离岗。拒不交接的由镇、事处责令限期交接,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 嘎查村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依规、依章办事,有责任和权利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及时向镇(街)农经站或开发区农牧林业局举报,不举报的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任职期不受换届选举的。

第三十条 嘎查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会资料、土地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等要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第三十一条 镇(街)农经站会计人员的任免需经开发区农牧林业局审核同意。农经站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要负责督促各村将上交的收入款项及时存入开户行;出纳员

凭手续齐全的审批表拨付资金。负责对村提出的用款计划作出审核,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支付凭证是否超出存款余额等。负责村集体存款、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每次结账后,负责核对各村存款、现金余额。同时要每月向镇(街)财经责任人提供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要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的行为制止、纠正和进行举报,不举报或帮助变通入账的,一经查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嘎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3—5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要选举产生主任和副组长,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嘎查村村民负责,接受农经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复(最长不得超过3天)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嘎查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利用公开版或

公开栏,财务账目每季度公开一次。对多数嘎查村村民比较关心的土地承包、征用土地补偿费发放、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大型工程建设、低保、粮补等热点问题要随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镇(街)农经站要对所发生的业务及时跟踪审计,做到申请用款、票据内容和实施结果的高度统一。干部离任时,必须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村民代表大会反馈。开发区农牧林业局每半年对镇(街)农经站进行一次检查,并要不定期进行抽查。镇(街)农经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的财务要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开发区农牧林业局每年应当对各村财务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可根据实际要求安排。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下列事项之一的,由镇(街)农经站或开发区农牧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或编制、调整财务收支计划不履行正常民主程序;

(二)非财会人员插手现金; (三)不按规范操作手续入账条据;

(四)经手人事毕无特殊情况7日内不向报账员报账或经报账员催要后3日内不向报账员报账;

(五)一季度不公开财务账目,或应及时公开而不公开村务事项;

(六)拒绝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或妨碍、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正常职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审计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和财经负责人处以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

(一)集体土地补偿费改变用途使用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二)坐收坐支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三)能够取得正规而未取得正规,白条子入账;

(四)购买同类物品或累计赊购物品不附明细清单入账的,同时明细单没有经办人签字;

(五)违反规定发放征地款项(未以存折形式发放、未对征用地块填制明细表等);

(六)违反“谁受益,谁负担”原则,集体出资并且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

(七)村级干部的培训、考察不履行正常的决策和审核程序;、

(八)超越审批权限审批资金入账;

(九)购建固定资产不履行程序,工程不公开招标和验收;

(十)违反规定程序变卖固定资产及残值资产。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审计机构责令被审单位或当事人退回所得款项,并对财经领导和附带责任人处以违约金额10—20%的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收费、集资; (二)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

(三)打车或报销私车费用和通讯费用;

(四)用集体款为个人上保险、请客送礼、赞助、发放纪念品;

(五)借出资金违反规定程序;

(六)变通入账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高息借入资金的由当事人负责归还。

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资金财务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私自出借、赠与、发包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由当事人负责追缴,并追加占用费,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嘎查村财务人员对违反财务制度收支不制止、不纠正、不检举,取消任职资格证。财务人员无任职资格证不得上岗。镇(街)农经站会计人员对违反财务制度收支不制止、不纠正、不举报或帮助其变通入账,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村级责任人要先给予停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金和财产; (二)违反三十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

(三)违反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

(四)打击报复财会人员举报; (五)阻挠干扰审计部门审计;

(六)财会资料因保管不善或不履行借阅手续,造成财会资料丢失或严重损毁;

(七)违反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私自销毁档案; (八)半年以上不公布账目;

(九)伪造虚假会议记录或暗中操作达到法定人数通过。

第八章 附 责

第四十五条 嘎查村兴办乡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农牧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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