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才派遣中心
关于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说明
根据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唐山市人才派遣中心针对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求如下: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必须同时“捆绑”缴纳。缴费基数:养老和失业保险按职工应发工资数为实际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07年全省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660元,即最低为996元)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保险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最高基数为4980元)缴纳。工伤保险按职工应发工资数为实际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07年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931.5元,即最低为1159元)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保险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00%(即最高基数为4980元)缴纳。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比例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失业保险(比例3%,其中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工伤保险(比例0.5%,全部由单位负担)。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由于全省、全市平均工资基数每年在5-6月份进行调整,因此,1-5月份保险需要在6月份进行补缴由调整基数形成的差额。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006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1383元)。比例为8.5%(单位负担:6.5%,个人2%)。另加大病统筹保险及意外伤害险8元/人.月。
以上四项保险要求按月缴纳,如遇变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唐山市人才派遣中心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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