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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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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人民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案号 (20 )东二法 字第 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尽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或无法进行; 二、自然人的送达地址除其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址外,可以是其同住成年家属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送达地址除其注册登记地址及主要机构地址外,可以是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住址; 三、原告应按送达可能性从大到小的顺序逐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被告姓名或名称: 送达地址一: 丰兴精密产业(惠州)有限公司 收件人: 沈旗卫 与被告关系: 法人代表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二: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三: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四: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备注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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