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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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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公司上市和挂牌的审核重点及核心问题。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 1、关联方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的制定。

2、关联交易定义

同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关联交易类型

同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

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只要是担保,没有写提供或者接受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关联交易的特征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关联交易是介于市场交易与企业内部管理交易之间的一种独特的交易,其特征如下:

(1)关联交易双方的地位实际不平等。在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看,关联交易应归属于市场交易。但事实上由于关联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达成,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

(2)关联交易具有特殊的目的。关联交易除了具有购买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等与一般市场交易相同的目的外,还有一些特殊目的,如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调节利润以降低税负等。

(3)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一般信息使用者很难从报表中分辨哪些是公平

的,哪些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更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该企业业绩的影响。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为上市公司随意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之门。

4、关联交易的消极影响

(1)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由于上市公司的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 。

(5)可用来规避税收。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二、关联方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1、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关联方主体的判定准则,常见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上述文件对关联方的认定均有类似的表述,但具体标准又略有不同。 具体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关联方判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即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定挂牌企业的关联方。

总体来讲,在依据上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新三板市场对关联方的判定应坚持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与主板审查标准趋同等原则,综合判定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关联方认定

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关联方至少应该包括如下11类关联方。

概念 关联法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3(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3(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母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①比会计要广,因为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司的高管。②但会计包括施加重大影响) 法人股东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③比会计严格:因为规定是5%以上的投资方) 10.1.3(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子公司 合营企业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保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联营企业 (⑤差别之一: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 保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 本公司高管 母公司高管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九)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 第(九)条中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10.1.5(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10.1.5(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1.5(三)本规则10.1.3条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第(八)条中主要投资者个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九)条中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④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是和会计的实质性差别,不包括) 10.1.5(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时效条款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不构成关联方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他 (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公司法》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主要投资者个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一致行动人:中国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搜索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上述11类关联方如下图所示:

特别注意事项: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下图所示: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调查方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 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情况,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具体来讲,可通过以下3个方法进行核查,以判断其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

1、从关联方的定义出发

以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为出发点进行核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于关联方的定义,通过扩大核查范围的方式实现对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判断。尽调人员需要调查关联方清单上的人员和企业是否与挂牌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有进行过关联交易,尤其应关注其是否存在人员兼职、相互投资、共同投资及其他利益关联,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

方及关联关系。

在取得挂牌公司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声明书或承诺书、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材料后,通过电话访谈、函证、实地考察及约访资料核实、获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进行有效核查。例如,实地走访重要关联方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获取重要访谈内容的声明与承诺;通过一些关系调取工商登记资料或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企业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对于重要自然人或可疑自然人,可以走访其户籍所在地的门查询调查等。

2、以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为导向

在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导向原则。核查样本可参考交易金额及交易所占比例选择符合重要性水平的客户及供应商。在获取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信息时,如股东情况、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和办公地址等信息,应通过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电话或邮件、实地走访、资料核实、获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其他外部证据、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等方式,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的可能。

此类未披露关联方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如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等。

3、以重大或异常交易为出发点的核查

此部分核查对象进行的交易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如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且发生频次较低,或与自然人发生大额交易或资金往来;交易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等,因此,尽调人员不能只关注企业通过银行结算的大额交易,还应关注与未披露为关联方的第三方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金额的往来互抵事项。对于此部分核查对象,需要尽调人员具有足够的执业敏感度,通过查阅企业明细账、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复核大额或异常的交易、关注接近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等审计手段识别出潜在的关联方,并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与具体交易的经手人访谈、调阅工商登记信息、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实地走访及互联网查询等方法采取进一步措施调查交易对手的背景信息,如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

随着、投资人、社会公众对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审查力度的增强,财务舞弊手段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部分案例中甚至出现了法律形式上毫无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舞弊,这类关联关系变得更加隐蔽化,仅通过关联方定义难以对其加以判断。因此,从重大或异常交易入手,能对交易和事项中存在的不合乎正常逻辑的行为进行“实质重于形式”的重新判断是一个合格尽调人员和审计人员都应该必备的能力,所有内部与外部证据都有可能造假,只有常识不会骗人。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会计机构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和相关合同、听取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调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

(一)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尤其是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有,管理层应说明原因;

(二)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

(三)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四)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五)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七)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应予

以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

通过对8家挂牌公司的分析总结,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主

要遵循以下几点:

1、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是单独作为一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四节 公司财务 部分披露;

2、在这一章中,通常分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两个小节分别披露; 3、在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小节,需要披露所有认定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子公司、公司董监高等,其中母公司、子公司还应披露其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持股比例等。

4、在关联交易小节,应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同时,还应披露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5、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6、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五、关联交易规范措施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质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性;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挂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应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存在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规范关联交易:

1、剥离关联业务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2、转让股权

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3、并购、合并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4、清算、注销

如关联企业已停止经营,或未实际经营,而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影响,故建议清算、注销。

5、完善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6、拟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总之,根据目前股转公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故企业欲登陆新三板,须提前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规范,使之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顺利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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