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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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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省级投资项目)

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内容 审批单位 审查单位 备注 2017年已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规计处,规计处请总工办会签并报主管批准,其中中型水库项目报珠江委审核后报省审批,其它项目直接报省审批 组织中型水库项目审核 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意见后报农经处走批复流程 水资源处组织评审后走批复流程,作为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防汛办走批复流程,作为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一般情况水保专题和可研报告同时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水保处走批复流程。本专题不作为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审核并出具同意意见后报州移民局审查,州(市)移民局组织审查后作为州(市)发布停建令的依据 组织协调项目业主等有关单位完成审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报州(市)批准,作为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省移民局文件已发到州(市)一级,接下来的项目要做) 审查前应该征求下一级地方的书面意见。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报省移民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的前置条件 省水利厅规计处 可研报告 省 珠江委规计处 省农经处 水资源论证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防汛办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水保处 无审批,由州移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民局审定即可 州(市)移民局(审查) 州(市)人民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府 省移民局(大)、相应级别移民管理机可行性研究 州(市)移民局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中)、县移民局定风险评估小组 (小) 省投资主管部门,与工程可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或其有关部州(市)、县级人项目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民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门指定的评估主体,即省移民局(审核) 州(初审),构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州(市)移民局 委托外部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对可研报告正式评审意见的移民审查结论 评估主体出具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级出具评估意见,作为可研审批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小组负责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后报同级、,并送同级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相关内容之一,如不无涉及文物,需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意见;如涉及文物,委托省考古研究所编制文物调查报告,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出具处理意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需要 项目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文物调查评估专题 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 压覆矿产资源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节地评价报告 用地预审 节能报告 招投标方案 省、市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 省 省、市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 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施工准备 (三通一平)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部分高坝大库、地震烈度高或工程穿过断裂带区域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拟建工程项目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规计处,规计处请总工办会签并报主管批准 委托外部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对初设报告正式评审意见的移民审查结论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初步设计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规计处 初步设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省水利厅 省移民局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体工程开工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成立,已办理征地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主体工程可开工建设

广东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省级投资项目)

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内容 审批单位 审查单位 省水利厅规计处 可研报告 省 省农经处 水资源论证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省水利厅建管处 备注 2017年已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规计处,规计处请总工办会签并报主管批准,报省审批 报农经处走批复流程 水资源处组织评审后走批复流程 组织审查后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一般情况水保专题和可研报告同时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水保处走批复流程。本专题不作为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征求移民部门及地方意见,经讨论后实施,不需要审查 组织协调项目业主等有关单位完成审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最后报省批准,作为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 委托外部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对可研报告正式评审意见的移民审查结论 出具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相关内容之一,如不无涉及文物,需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意见;如涉及文物,委托省考古研究所编制文物调查报告,上报省文物局出具处理意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需要 项目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人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低耗能项目)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水保处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无 无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省 省移民局 可行性研究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项目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省移民局 省 省移民局安置处 省 文物调查评估专题 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 压覆矿产资源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项目节地评价报告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用地预审 节能报告(节能登记表) 招投标方案 省国土厅 省 省 省国土厅 省 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工前批复即可。特殊情况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部分高坝大库、地震烈度高或工程穿过断裂带区域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拟建工程项目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施工准备 (三通一平) 省气象局 省气象局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规计处,规计处请总工办会签并报主管批准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体工程开工 省水利厅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规计处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成立,已办理征地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主体工程可开工建设 贵州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省级投资项目)

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内容 审批单位 审查单位 备注 2017年6月1日起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 委托审查单位(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之1家)审查,按审查会议纪要修改补充报告,经复核后进行相关专题编制,各专题审批后进行可研报告修改、编制报批稿,审查单位出具正式审查意见,由省水利厅报送省发改批复(其中中型水库项目需报珠江委审核后才能报省审批)。 组织中型水库项目审核 按省水利厅报批材料批复(不再组织审查)。 水资源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后走批复流程,作为珠江委审核、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 省厅委托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审查,省厅批复,是珠江委审核、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 由省水利厅水保监督站组织审查。不作为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为初设批复的前置条件。 省颁发停建令后,方可进场开展实物调查,调查前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州(市)移民局组织审查。 评估报告由州(市)维稳办和移民局共同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报省移民局备案。作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的前置条件 在征求县级、州级意见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审查前提条件:库区必须航拍摄影录像、土地必须分解到户或权属单位) 无此要求,仅可研章节与主报告一同审查 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相关内容之一,如不涉及文物,需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意见;如涉及文物,委托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制文物调查报告,上报省文物局出具处理意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需要 项目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省水利厅规计处 可研报告 省 珠江委 省农经处 水资源论证报告 省水利厅 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省水利厅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可行性研究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水保监督站 移民实物调查细则 州(市)移民局 州(市)维稳办、州(市)移民局 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移民局 州(市)维稳办、移民局 省移民局规计处、水利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省移民局 移民处 项目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无 无 文物调查评估专题 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 压覆矿产资源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节地评价报告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用地预审 节能报告 招投标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施工准备 (三通一平) 省国土厅 省 省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国土厅 省 省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可研审批需要 部分高坝大库、地震烈度高或工程穿过断裂带区域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拟建工程项目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初步设计报告 省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由项目原可研报告审查单位审查,由省水利厅报省批复。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初步设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体工程开工

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成立,已办理征地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主体工程可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项目审批流程(区级投资项目)

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内容 规划符合性论证 审批单位 区水利厅 审查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 可研报告 区水利厅 珠江委规计处 水资源论证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 区水利厅 区水利厅 区水利厅 区移民局 无 州(市)移民局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 水利厅技术中心 区移民局 无 州(市)移民局 备注 2017年已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委托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审查,中心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区水利厅批准 组织中型水库项目审核 无论地方立项还是区立项都由水利厅技术中心组织审查,是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无论地方立项还是区立项都由水利厅技术中心组织审查,是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水利厅技术中心组织审查,邀请专家多为珠江委、广西水电院等单位专家,目前不少项目已二次委托给珠江委技术中心组织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前置条件 大型项目、跨省(区)项目和区内跨设区市中型项目,由区移民局审查;未跨设区市的中型项目,由区市移民局审查 作为可研报告正式评审意见的移民审查结论 看项目立项在何处,是区里立项的报区水利厅,由水利厅技术中心组织审查,邀请专家多为珠江委、广西水电院等单位专家,目前不少项目已二次委托给珠江委技术中心组织审查 水利厅技术中心组织审查,是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相关内容之一,如不涉及文物,需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意见;如涉及文物,委托区文官所编制文物调查报告,上报区文物局出具处理意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前置条件 项目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区移民局 区移民局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项目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区水利厅 水行政主管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区水利厅 区水利厅防汛办 文物调查评估专题 区文物局 区文物局 压覆矿产资源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节地评价报告 用地预审 区国土厅 区国土厅 区国土厅 区国土厅 区国土厅 区国土厅 节能报告 招投标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施工准备 (三通一平) 区 区 区环保厅 区国土厅 区地震局 区气象局 区 区 区环保厅 区国土厅 区地震局 区气象局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可研审批需要 部分高坝大库、地震烈度高或工程穿过断裂带区域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拟建工程项目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初步设计报告 区水利厅 区国土厅 区林业厅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 区国土厅 区林业厅 自治区水利厅技术中心审查报批复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办理永久征地使用 初步设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体工程开工 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成立,已办理征地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主体工程可开工建设 海南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省级投资项目)

海南省目前自主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极少,都按照发改投资基建管理项目进行前期工作报批、管理。2017年水务厅还未遇到下放审批的大中型项目,暂未出文研究对策。

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内容 审批单位 审查单位 备注 2017年已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后报规计处,规计处请总工办会签并报主管批准,其中中型水库项目报珠江委审核后报省审批,其它项目直接报省审批 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意见后报农经处走批复流程 水资源处组织评审后走批复流程,作为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委托评审机构评审,评审后走批复流程,作为珠江委审核的前置条件 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本专题不作为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上报水库移民处及地方征求意见,修订后作为移民实物调查的依据。 海南省不需要编制该专题。 委托咨询机构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移民审查结论 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对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召开评估会议,由地方发改部门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上报可研以及审批的重要依据。 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相关内容之一,如不涉及文物,需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意见;如涉及文物,委托省考古研究所编制文物调查报告,上报省文体厅出具处理意见,作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 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前置条件。 项目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省水务厅规计处 可研报告 省 省农经处 水资源论证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省水务厅 项目所在地发改项目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部门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 省水务厅水库移民处 省水务厅 省水务厅 省水务厅 无 无 省水务厅水资源处 省水务厅水资源处 省水务厅水保处 无 无 文物调查评估专题 省文体厅 省文体厅 压覆矿产资源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节地评价报告 用地预审 节能报告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国土厅 省 招投标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施工准备 (三通一平) 省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 省环保厅 省国土厅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和可研报告一同审查 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可研报告的需要,一般需要和可研报告同时编制 可研审批需要 地震烈度高于9度或建筑物高度大于250m的项目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拟建工程项目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应编制本专题审批,其他情况不需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初步设计报告 省水务厅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省水务厅规计处 省国土厅 省林业厅 委托评审机构评审,规计处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后,走批复流程 项目办理永久征地使用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 项目办理办理永久征地使用永久征收、临时征用林地的前置条件 初步设计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体工程开工 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已成立,已办理征地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主体工程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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