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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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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 第19卷第1期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Jan.,2010 V0l|l9 No.1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术 陆攀 ,孔云龙z (1.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安徽合肥230051; 2.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体育教育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 1)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对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 构要统筹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要采取多元仲裁程序形式,在每一程序部分的设计上要注意他们的 共性和个性。 关键词:中国;体育仲裁;程序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10)Ol一0066—04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rocedure System of China Sports Arbitration LU Pan ,KONG Yun—long2 (1.Department ofFundamentla Courses,Anhui Prfoessional&Technical Institute ofAthletics,Hefei 230051,China; 2 Department ofPhysical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Anhui Professional&Technical Institute ofAthletics,Hefei 23005 1, 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rocedure system of China sports arbitration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It believes that he goals tof value of faimess and efficiency must be planned as a whole and multiple forms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hould be adop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sports arbitration procedure system;both common and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the design of each part of the procedure. Key words:China;spots rbiatration;proced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 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 法和仲裁范围由另行规定。”然而,十几年 一、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建构的目标 (一)公正性目标 “法哲学家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 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1l。公正从法的角度通 常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即法律规 过去了,一直未出台《体育仲裁条例》,我国 的体育仲裁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体育仲裁制度 的构建离不开体育仲裁程序,本文对我国体育仲 裁程序的设计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建立我 范本身的公正和法律运作过程的公正。公正一向 被认为是法治的最高理想,是法的宗旨和实质。 因此,公正性目标应当成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建 构的首要目标,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收稿日期:2009—09—10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8SK526) 作者简介:陆攀(1977一),男,汉族,安徽长丰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讲师,硕士。 孔云龙(1976一),男,汉族,安徽庐江人,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体育教育管理系讲师,硕士。 ・66・ 的有效落实。要做到程序公正,首先在程序规范 的制定上力求做到统一、开放、中立、平等。 (二)效益性目标 体育仲裁程序的效益性是指体育仲裁的程 序设计要体现出效益,做到仲裁过程中的投入 (成本)小于产出(效益)。由于体育纠纷具有强烈 的时间性要求,当事人青睐体育仲裁,除了公正 以外,效益更是主要的方面,可以说这也是体育 仲裁的优势所在。要实现体育仲裁程序的效益 性,除同样要做到程序规范的统一,如解决体育 纠纷的规则应当统一、国内体育纠纷规则要尊重 国际惯例,秉承普通仲裁的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等制度外,还要建立符合体育仲裁自身特点的时 效制度和期间制度,以便及时化解体育纠纷,有 效降低体育仲裁成本,提高体育仲裁程序的效 益。 (三)统筹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 公正是效益的前提,要达到公正和效益两者 绝对的统一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对于公正的追 求,必然要经过较多的程序、付出较多的时间,这 往往影响了效益的实现。同样,过分强调效益,必 然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这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 度上损害了公正。因此,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要 统筹兼顾,在公正和效益价值目标之间力求达到 一种均衡。 二、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建构的思路 (一)参照《仲裁法》的程序体例 从《仲裁法》的排除事项看,体育仲裁应当属 于我国统一的仲裁体系。《仲裁法》有关仲裁程序 的规定对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制定具有重要的 指导作用,可以成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建构的一 种思路。 学者郭树理参照我国《仲裁法》和《仲裁委员 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设计了我国体育仲裁 程序,包括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体育仲裁的申 请与受理、紧急措施与委托代理、体育仲裁庭的 组成、开庭和裁决、对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与执行等几个部分[21,并提供了《中国体育仲裁委 员会章程》和《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规则》草 案。这些设计和构想对于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立 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参照CAS仲裁程序的程序体例 1.CAS仲裁程序 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 奥委会(IOC)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建立的体育 仲裁院(CAS)。1994年体育仲裁院从国际奥委会 直属领导下出来,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 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期间发 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程 序机制包括普通仲裁程序,调整与体育相关的商 事性争议,例如赛事转播权争议、体育类用品购销 协议以及与体育相关的代理协议争议等,由CAS 普通仲裁分处负责组庭仲裁;上诉仲裁程序,调 整对有关体育组织做出的裁决不服的竞技性争 议(如参赛资格争议、兴奋剂争议等专业性问题), 由CAS上诉仲裁分处负责组庭仲裁;咨询仲裁程 序,调整与体育相关规则的理解与解释,由CAS 组建专门的咨询仲裁庭负责管辖L31。 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地 (瑞士洛桑)、仲裁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代理 和协助(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人代理或协助)、通 知和通讯(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 通过仲裁院办公室作出)、时限的确定、临时救济 措施、仲裁员的性和资格以及仲裁员的回 避、撤换、替换等方面的规范是一般性的程序规 定,适用于所有的仲裁程序。另外还有专门适用于 普通仲裁程序、上诉仲裁程序和咨询仲裁程序的 特殊规定 。 2.对CAS仲裁程序的借鉴 CAS仲裁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多元仲裁程序, 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可以借鉴CAS仲裁程序,设立 一般规定、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这里用特别程 序代替上诉程序的提法,以与通常的诉讼相区 别),不设立咨询程序【5]。CAS<<体育仲裁规则》第 R44.4条设立了加速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一个 条款。由于体育纠纷的时效性较强,因而“迟来的 公正”并非是真正的公正,我国体育仲裁也应当设 置简易程序或速决程序,为突出其重要性,笔者 建议单独设立。这样,我国体育仲裁程序从整体 上就可以设立为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四个部分,如图1所示。 普通程序 体育纠纷一体育仲裁一一般规定 \ 特别程序 调解一仲裁 一简易程序(速决程序)调解一仲裁 用尽内部救济一仲裁 图1多元仲裁程序模式图 ・67・ (三)两种程序体例的比较 在参照仲裁法单一程序体例和参照CAS程 一(一)一般规定 般规定是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 序体例而设计的多元仲裁程序两者之间,笔者建 议采用后者。原因在于多元仲裁程序除更能体现 体育仲裁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以外,还有以下 几个特点: 1.多元仲裁程序符合国际惯例 序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共性规定。设立一般 规定可以避免立法的重复,提高立法的效益。这 些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包括仲裁选择的语言、仲 裁地、委托代理、仲裁员的性、保密、仲裁员 的回避、撤换、替换、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等。 多元仲裁程序可以满足体育仲裁的个性化 (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在程序 需求,同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一致,符合体育规 则全球化趋势。不过,笔者认为,我国体育仲裁委 员会不必像国际体育仲裁院一样设立普通仲裁 处、上诉仲裁处,体育纠纷适用什么样的仲裁程 序,可以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 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直接启用相应的 仲裁程序。 2.多元仲裁程序符合体育仲裁特点 由于体育纠纷主体的特殊性、体育纠纷的专 业性和技术性、体育纠纷解决强烈的时间性要求 等特点,特别是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极其有限,因 而体育仲裁要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力求“快”。学 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体育仲裁时限的设定上 对仲裁法的有关期限规定作变通性缩短。但如何 缩短,没有论及。参照《仲裁法》单一程序体例设 计我国的体育仲裁程序,在期限规定变通性缩短 上往往整齐划一,对不同体育纠纷不能做到区别 对待,而多元仲裁程序能避免这一不足,如简易 程序的期限规定可以比特别程序更短些、特别程 序的期限规定可以比普通程序更短些。 3.多元仲裁程序符合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体育仲裁属于我国统一的仲裁制度,多元 仲裁程序的设计从根本上讲也要在《仲裁法》所 提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因 而有关普通仲裁的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仲裁等 基本原则,以及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等基本制度在多元仲裁程序中同样要得到贯彻 和体现,只不过在一些具体细节设计上体现出 自身的特色。 三、对多元仲裁程序的进一步思考 体育仲裁采取多元程序形式,学者赞同的 较多,但只是泛泛而谈,深入的不多。笔者将对 多元程序形式的每一程序部分的共性和个性做 一些拓展性的探讨,以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这 一问题。 ・68・ 建构上应注意的个性差异 1.受案范围的区分。对有体育仲裁协议,有具 体的体育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体育仲裁 受案范围的体育纠纷,体育仲裁委员会方可受 理。对于受理的体育纠纷要根据纠纷情况分别适 用不同的程序。笔者认为,体育仲裁普通程序应 受理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普通体育纠纷。体 育仲裁特别程序受理对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做出 的决定或处罚不服的体育纠纷。体育仲裁简易程 序受理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简单体育纠纷; 因参加体育竞赛需要迅速解决或其他需要迅速 解决的体育纠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需要 迅速解决的体育纠纷无论有无内部纠纷解决机 制,为避免“迟来的公正”,应突破普通程序、特别 程序的规定而适用简易程序,但这里简化的只是 有关期限、时限、组庭方式、审理方式的有关规 定,而有关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简 化,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的要 求不能简化。 2.用尽内部救济应当作为特别程序的前置程 序。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除需要迅速解决的体育 纠纷有所例外以外,对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体 育纠纷首先要用尽内部救济,仍不能解决的方可 申请体育仲裁并适用特别程序。对没有内部纠纷 解决机制的体育纠纷要根据纠纷情况适用普通 程序或简易程序。用尽内部救济是国际体育争端 解决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借鉴,不 仅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 制的作用,拓宽体育纠纷的解决渠道,提高现有 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体育领域的行业自 治,而且更有利于体育仲裁公正和效益价值目标 的实现。因此,落实到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具体 设计上,应将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制度设定为体 育仲裁的前置程序,当然体育组织必须设有这样 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用尽内部救济是针对 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体育纠纷,简易程序中需 要迅速解决的体育纠纷可以有所例外,所以,这 时友好解决,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 样的程序设置只适用特别程序,而不适用普通程 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 序或简易程序。 仲裁也要善于运用调解方式来解决体育争议。显 3.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确定。在体育仲 然,体育仲裁中的调解仍属仲裁的范畴,是体育仲 裁中,普通程序仲裁庭的组成视当事人的约定, 裁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 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 和国际体育组织都很重视调解在体育仲裁中的 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确定组庭形式的,由体育 运用,如法国国家奥委会已将调解作为仲裁前的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简易程序由一名独任仲裁 必经程序嘲,CAS<<体育仲裁规则》第R42条规定: 员组成仲裁庭。而特别程序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 “处在将案卷移交仲裁庭前,以及此后的仲 裁庭为一般,以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为例外。 裁庭,均可随时寻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经当事 在仲裁员的确定上都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优先。 人同意,和解内容可以包含在裁决中。”有学者认 4.开庭和裁决。在审理案件的形式方面,简易 为调解程序应当作为我国体育仲裁的必经程序 程序较为灵活,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 [71。笔者认为,按照多元仲裁的程序设计,这样的 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也可决定进行书面审 表述过于宽泛,特别程序受理的是对内部纠纷解 理,也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但在普通程序和特 决机构做出的决定或处罚不服的体育纠纷,显 别程序中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然,这类案件运用调解已无意义,所以,调解程序 在进行仲裁程序的期限规定方面,如提交答 不应当作为特别程序的必经程序。 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委任仲裁员的期限、反 多元仲裁程序的设计更有利于体育仲裁公 诉的期限、提前通知开庭的期限及各方当事人补 正和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多元仲裁程序的程 交材料的期限,等等,简易程序要比特别程序短 序设计上除要关注他们共性的方面,更要关注每 些,特别程序要比普通程序短些。 一程序自身的特点以及和其他程序之间的区别, 在裁决作出的期限规定方面,在简易程序 使这一程序设计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 中,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书应自开庭审理之日起 30 Et内作出;书面审理的案件,裁决书应自仲裁 参考文献: 庭成立之日起45天内作出。若案件事实较为复 【1】【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宾,译.北京:三 杂或有些证据短期内难以调取的,体育仲裁委员 联书店,1987:232. 会可在体育仲裁庭的请求下,审查确定是否对裁 【2】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U】.法治论丛, 决书的作出期限予以延长。普通程序裁决作出的 2004(1):64—66. 期限规定可以参照商事仲裁的做法,特别程序裁 【3】张春良.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Ⅱ】.西安体育学院学 报,2007,24(5):20—21. 决作出的期限要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 [4]佚名.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章程 在证据分配方面,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可以 及规则(中译本)[EB/OL].[2006—08—04】.http://www. 采取商事仲裁的做法,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chinalawedu.com/news/18500/188/2006/8/hl1262248 则。而特别程序受理的是对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做 21 148600214490-0.htm. 出的决定或处罚不服的体育纠纷,体育组织与运 【5】汤卫东.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建构探析卟体育与科 动员之间的力量显然不对等。因此,在特别程序 学,2009,30(2):30-33. 的证据分配上,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程 [6】国家体育总局法规司.他山之石——国外、境外 序正义上实现体育仲裁的公正价值。 体育考察报告选编(内部发行)【M】.深圳:深圳市印 5.调解程序应当作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 辉印刷厂,2000:159. 必经程序。我国商事仲裁中的调解在国际上被誉 [7】何正兵.我国体育仲裁程序制度的建构U】.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05,28(11):1457—1458. 为“东方经验”。仲裁中的调解可以使有关争议及 责任编辑:欧元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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