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 ( 以下简称“项
目” ) 。 项目地址:
。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和所有权。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 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核算。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 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 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 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申请仲裁。
30 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 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 项目 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 b 若项目存在经营 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6、合伙人对于合伙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 字)。
5、经合伙人商讨同意 担任董事长职务,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进行统筹管理以及其他项目的合作商讨和对外签约权利,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6、经合伙人商讨同意 担任总经理职务,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质量直接管理权以及对外签约权利,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
7、经合伙人商讨同意 担任销售总经理职务,对于公司的产品直接、间接销售以及销售的策划和行动方案,以及产品的销售价格拟定。
8、经合伙人商讨同意 担任公司厂长职务,对于公司的产品保质保量的完成,车间的生产技术进行协调配合,新产品的研究生产。
9、经合伙人商讨同意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财务,订单下达,原材料的采购以及员工的工薪福利待遇,人员的招聘与解雇,生产材料的供应。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90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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