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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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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桥项目安全百禁止

1、禁止未要求进行工程投保;

2、禁止未取得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作业;

3、禁止不戴安全帽,不穿救生衣,不系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进

入施工现场;

4、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时穿高跟鞋、露脚趾的凉鞋、拖鞋及裙子、

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5、禁止酒后及带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禁止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7、禁止非电工人员进行接电作业;

8、禁止使用无漏电保护器的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

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

10、禁止使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11、禁止将点燃的焊、割具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12、禁止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

要求的安全带;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嬉戏等;

13、禁止沿钢爬梯立杆、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

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梁上行走; 14、禁止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

脚手架整体推倒、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15、禁止使用不规范或损坏严重、梯脚无防滑措施的梯子; 16、禁止无资质的操作人员操作起重机,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

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7、禁止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件。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时起吊;

18、禁止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

吊;

19、禁止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保护设施起吊; 20、禁止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钩件时采用兜吊的方

式;

21、禁止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牢固的溜绳;

22、禁止起重机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或未

切断电源并将吊钩升起;

23、禁止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24、禁止将双链条葫芦拆除变成单链条使用,操作链条葫芦时,

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25、禁止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人货混载;

26、禁止现场运输车辆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

面; 27、禁止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使用砂轮机、

车、钳、钻等切机械不戴防护眼镜,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

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28、禁止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

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9、禁止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30、禁止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乙炔、氧

气皮管混用; 31、禁止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或在其它易燃易爆处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

32、禁止在保温内棚施焊时,保温棚外未设置专人监护。保温棚

内无消防器材;

33、禁止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

作他用。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34、禁止焊接、切割工件周围存在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

理遗留物;

3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张拉作业区域,张拉人员不安要求佩戴防

护设施;

36、禁止张拉施工时作业人员进人防护挡板与张拉构件之间; 37、禁止高空作业人员着散角裤进入作业区。 38、禁止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9、禁止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安全通道; 40、禁止安全网或防护棚内存在杂物;

41、禁止高空拆模板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42、禁止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

等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43、禁止使用漏气的氧气、乙炔管道及阀门等; 44、禁止保温棚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45、禁止配电盘、电源箱、电焊机、卷扬机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

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46、禁止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电焊机外壳无

接零保护;

47、禁止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跨

越通道无保护措施;

48、禁止现场低压配电开关,保护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49、禁止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查; 50、禁止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1、禁止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52、禁止脚手架搭设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脚手板未按标准铺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固,脚手板有破损,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53、禁止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通道、爬梯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

或未设防护立网。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禁止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55、禁止临水、临边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灯;

56、禁止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充足;

57、禁止高处交叉、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8、禁止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及施工用材料堆放堵塞通

道;

59、禁止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60、禁止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及

通风装置;

61、禁止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易

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62、禁止新安装或转场拆装的大型起重机械,未经检测取证使用,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63、禁止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吊设备、材料进行串

吊作业;

、禁止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

带病作业,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65、禁止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6、禁止用电线路未作防护;

67、禁止水泥储存罐无避雷及风揽装置,不按规范设置;

68、禁止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

违章指挥施工;

69、禁止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70、禁止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

重复发生;

71、禁止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72、禁止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

工;

73、禁止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4、禁止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

的人员上岗;

75、禁止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

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76、禁止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77、禁止未经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擅自施工;

78、禁止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

整改或未整改;

79、禁止未作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

80、禁止无安全方案进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

及水上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

81、禁止重大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批准进行盲目施工;

82、禁止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施工人

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83、禁止五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处作业;

84、禁止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

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85、禁止未经批准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86、禁止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

运行;

87、禁止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88、禁止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

标准或免于处罚;

、禁止参与施工的船舶未取得船检证书; 90、禁止施工作业船舶超载、偏载;

91、禁止码头未搭设安全跳板,船舶停靠未稳人员上下船,在船

上嬉戏打闹,随意跳跃;

92、禁止在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船舶行驶作业; 93、禁止水上作业搭设平台不牢固;

94、禁止船舶未安装定位设备; 95、禁止交通船未按规定载客;

96、禁止工程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器具设

施;

97、禁止水上工况条件超过施工船舶作业性能时继续作业; 98、禁止独自一人水上作业;

99、禁止作业人员随意穿越国境,进行非法交易; 100、禁止在施工作业区内捕鱼、游泳、嬉戏等;

101、禁止大风、降雨、降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钢梁顶推作业; 102、禁止未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码头建设、盖梁支架、大体积混凝土及大型构件吊装等工程。

103、禁止未按专家评审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通航孔水上、水下工程,冬期施工工程,钢梁及钢塔专项施工工程等;

104、禁止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进场,禁止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经失效的机械设备使用;

105、禁止运输车辆在斜坡、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上卸料,车辆无料期间随意使用举升装置,

106、禁止运输车辆边行车,边落货箱,没有支起安全支撑以前绝对禁止在货箱下方站立或者工作人员。

107、禁止施工路段无限速牌、警示牌、爆闪灯;

108、禁止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入前方不设置指定方向和减速标志,不设置明显路栏,隔离墩或者驾驶员无视警标标志; 109、禁止平交道口不设置信号灯及专人指挥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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