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里坤县红井子南铅锌矿
普地质查报告合同书
项目名称:新疆巴里坤县红井子南铅锌矿普地质查报告 委托方(甲方):新疆东天山矿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乌鲁木齐古元古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0年8月2日 签订地点:哈密市
有效期限:2010年8月2日--2010年10月30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新疆巴里坤县红井子南铅锌矿普查》探矿权进行地质普查报告编写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的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 技术服务的目标:《新疆巴里坤县红井子南铅锌矿普查报告》 2. 技术服务的内容:编写地质普查报告
3. 技术服务的方式:根据矿山实际工作编写地质普查报告。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期限:以本报告通过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备案证明为止
2. 技术服务进度:自合2010年8月2日至9月1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提交给评审中心。
3. 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以新疆国土资源厅评审中心通过并出具备案证明为验收标准。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条件和协作事项:
(1) 矿山设计
(2) 地形地质图、工程平面图、坑探工程素描图、槽探素描图 (3) 化学样品化验单、光薄片鉴定报告、小体重测量结果、组
合分析样品化验单。
(4) 完成报告所需的其他材料(包括探矿权转到新疆东天山矿
业有限公司为准)。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30000元整(不包括报告评审费)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工作前首付8万元,余款5万元在评审通过,探矿权转到新疆东天山矿业有限公司后一次付清。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1. 矿权人发生变更
2. 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影响的报告评审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完成编写普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由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按照相关的行业规范对报告进行验收。 3.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乌鲁木齐市 第七条
双方确定:
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多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以引用成果。 3. 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网度不足、报告所要求的工作项目缺失等非报告编制原因造成的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乙方不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复审费用甲方承担。
4. 乙方实地检查甲方工程编录及取样化验的质量,样品化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查结果与甲方提供的结果差异较大,乙方有权不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并要求甲方对出现问题的部分进行修正,至甲方提交的结果乙方认定为止,由此造成的成果报告的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曹雨山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原贺林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双方的沟通。
2. 负责乙方编写报告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后交给乙方。 3. 负责联系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合同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新疆东天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乌鲁木齐古元古矿业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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