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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合同或CFR合同,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保证与合同规定一致,货物的数量应满足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应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另外,备货时间也应合理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报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当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出口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做好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这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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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 银行审核的重点

(1)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具体不同情况向有关方交涉。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来证不应标明“可撤销”的字样,同时在证内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来证, 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2.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这其中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另外,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

(3)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三、租船订舱与保险

进出口公司在出运货物之前,还须做好租船订舱,办理出口报关、投保等工作。 (一)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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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般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单,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二)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在制单过程中,必须高度认真和十分细致,切实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等”,以利及时、安全收汇。

在办理议付结汇时,进出口公司应根据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现将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事项简介如下:

(一)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作用和内容,已在第七章中作了介绍,这里仅介绍缮制汇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

2. 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均应填写托收行或议付行。

3. 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二)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它的基本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以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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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等。

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对收货人的填写,如属信用证方式,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2. 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

3. 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有一一照办。

4. 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5. 如信用证内规定“××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三)海运提单

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制作提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 提单的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极大多数的提单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

3. 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4. 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它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 of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5. 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 (四)保险单

按CIF术语成交时,卖方应代为买方办理保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的内容应与有关单证的内容相符。

1.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的金额加10%。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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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3.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

(五)产地证明书

(六)普惠制单据

(七)检验证书

(八)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Weight Memo)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其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现分别加以介绍和说明。 一、开立信用证

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签订进口合同后, 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我们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告知履约保证金已收讫后开证。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银行则按开证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

卖方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二、派船接运货物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如买方自己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订舱或委托租船代理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当办妥租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买方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工作,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方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三、办理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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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便。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我方当进口货物并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 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名 、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即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四、审单与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时,应作出适当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五、报关、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进出口公司可自行或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部门,货运代理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出口公司代理手续已办理完毕。

六、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向卖方索赔,向转船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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