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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XBJ/QC—12—01-2004

新疆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技术安全部编制

2004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或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发生,并符合环境保护、污染预防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三条 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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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原则,要始终贯彻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

第五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付诸实施。

分项、分部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技术员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对操作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员亲自向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是口头与书面相结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入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法制教育等四个方面。对易发事故的工序,必须在该工序施工前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必须留下记录。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事故及其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整改结果要进行检查和验证。各类检查均应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基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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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用电设施、起重机下方,以及夜间施工,应有警示标志和围护、防护措施或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分析及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管理方案,对突发事件要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执行,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节 脚手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常用的脚手架有: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爬升式脚手架、挂脚手架和吊篮脚手架等。各类脚手架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由有资格的操作人员来完成。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过程要有专人旁站进行安全监督,完成后应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有关脚手架搭设及拆除的技术要求详见有关的脚手架施工规范。

第二节 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基坑、基槽施工前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包括地下管网、电缆、光缆及人防工程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按照土质情况及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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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超过2m的应有临边防护措施,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

第十六条 开挖基坑时,应与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其稳定。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第十七条 基坑施工时,要有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应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机械挖土作业时,挖土机作业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员进入。人工挖基坑(槽)时,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一般应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时,其间距应大于10m。挖土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角等危险作业。

第十九条 基坑作业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第三节 模板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模板支撑设计、绘制模板图,且根据混凝土的运输、浇灌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应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纵横向的支撑,立柱间距、底部垫层应符合要求,严禁使用红砖垫高,要确保支撑体系的稳固、可靠并满足模板的刚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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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模板上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堆放材料应均匀分布,且不得超过2.5KN/㎡。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 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 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 m的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荷载计算。

第二十三条 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时,要按照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和防护,作业处应有可靠立足点,操作人员上下通行必须有马道或上人扶梯,不允许攀登脚手架上下,不允许在墙顶、独立梁及狭窄而无防护栏的模板上行走。

第二十四条 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按照设计要求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灌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 模板拆除时必须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后,经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拆除区应设置警戒线,且有专人监护。

第四节 “三保”及“四口”防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在建工程的脚手架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网,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四口”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楼梯口应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除设置固定栅门外,还应在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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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的,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的都要进行防护。各类洞口的防护做法应在同一施工现场形成定型化设计,不允许有作业人员随意找材料盖上的做法,防止由于不严密、不牢固而发生事故的隐患存在。

在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棚,上盖5㎝厚木板或相当于5㎝厚木板强度的其它材料,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通道口防护棚的长度应视建筑物的高度而定,符合坠落半径的尺寸要求。

第二十八条 阳台、平台、楼板、楼梯、屋面等临边均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1.0~1.2m,下杆离地高度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当临边外侧临街道时,除设置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密目网作全封闭处理。

第五节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外电防护。在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得施工,不得建造临时设施,不得堆放构件、材料等。当在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必须按规范规定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当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满足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悬挂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接地与接零保护。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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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黄双色线。

第三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于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要求安装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m~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箱门门锁应齐全,并且有防雨措施。箱体外壳必须作接零保护,导线必须下进下出。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三十三条 施工用电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开关箱必须设漏电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不允许将两台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合置在一个开关箱内,同时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三十四条 分配电箱应设置在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处。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三十五条 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及要求详见有关规范规定。

第六节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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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制的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并经上级相关部门和总工的审批。若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应有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提升机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安全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第三十九条 提升机安装后应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龙门架、卷扬机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高架提升机(高度超过30m)除应具备低架提升机的安全装置(吊篮停靠装置和超高限位装置)外,还应具有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和超载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四十一条 架体拼装一般要求在地面组装,检查校正后用吊车整体架立,也可分节竖立,架立时必须用木杆横向加固并加临时风绳方可施工,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架体高度的3‰,并不得超过200㎜。

提升机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其上的全部荷载。

第四十二条 提升机的缆风绳必须采用钢丝绳(安全系数K=3.5),不允许采用钢筋、多股铅丝等材料替代。钢丝绳的直径不小于9.3mm。

缆风绳应与地面成45。~60。夹角,与地锚栓牢。当用缆风绳稳定架体时,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可设一组(不少于四根),高度在30m以下不少于二组。当高度超过30m时,应采用连墙杆等刚性措施与建筑结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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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连墙杆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管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第四十四条 吊篮应全封闭,进料口应设置安全门,安全门应定型化,构造简单、安全可靠。高架提升机应采用吊笼运送物料,吊笼顶板采用5㎝厚木板,以防吊笼内作业人员受到物体打击。

禁止吊篮用单根钢丝绳提升。

第四十五条 地面的进料口应设置防护棚,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不小于3m,防护棚两侧应挂立网,防止人员由侧面出入。楼层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常闭型防护门(或防护栏杆),只有当吊篮到位时,防护门方可开启;只有当各层防护门全部关闭时,吊篮方可上下运行。

第四十六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远离危险区的平整坚实的位置上,防护棚的搭设应坚固,并能防尘、防雨和不遮挡视线。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卷扬机的地锚应牢固,在卷筒上应加设防护罩。

第四十七条 卷扬机钢丝绳应随时检查,定期上油,有过路保护措施,严禁拖地作业,更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四十八条 应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操作卷扬机,上下联络信号应合理、准确,严禁人员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第七节 塔吊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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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塔吊基础必须平整坚实,安装和拆卸应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塔吊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力矩限位器、超高限位器、变幅限位器,轨道式塔吊还应安装行走限位器,缺一不可。

第五十一条 卷扬机筒和吊钩应有灵敏有效的制动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应有护圈。

第五十二条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应按有关说明书要求安装附墙装置。

第五十三条 塔吊指挥和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高塔指挥应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作业。

第五十四条 塔吊电缆必须完好无损,应有卷线器,电缆严禁拖地,并有可靠接零和防雷装置。

第五十五条 塔吊的任何部位和起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五十六条 塔吊在不使用时,必须停靠稳妥,有轨塔吊必须有夹轨钳和阻挡器。

第五十七条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m,如不能满足此要求,则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第五十八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包括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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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载试验和额定载荷试验,并详细如实地做好纪录,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八节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起重吊装包括结构吊装和设备吊装。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确认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

第六十条 起重机械应经检查确认安全装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杆幅度指示器及吊钩保险装置均符合要求,且在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和签字。

第六十一条 起重扒杆应有设计计算书,设计计算书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并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扒杆组装后应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吊装前应先经试吊确认。

第六十二条 起吊用的钢丝绳和缆风绳应符合有关规定,缆风绳应与地锚牢固连接,地锚应经计算确定,不准随意拴在电杆、树木和构件上。

第六十三条 吊点应根据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艺要求选定,并在方案中规定。吊点应与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钢丝绳做吊索时,其安全系数k=6~8。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作业路面必须平整坚实,地耐力应符合要求。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5m以外,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第六十五条 起重机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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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对吊物重量、起吊高度及幅度情况下的实际起吊重量切实清楚,并熟悉操作规程,有技术交底纪录,不允许超载作业。

起重机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变换后首次起吊,应先将重物调离地面20~30㎝后停住,检查起重机的工作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

第六十七条 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措施,防止高处坠落;作业人员在高空移动和作业时,必须系牢安全带,并有可靠的悬挂点,同时下设安全网,确保作业人员移动安全。

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爬梯或斜道,不允许攀爬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下。

第六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或平台上作业。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应有搭设方案,临边应有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构件堆放高度及层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重心较高的大型构件堆放应有稳定措施。

第七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落物伤人。

第九节 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所有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设备进场应经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纪录存在问题及改正结果,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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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防止物料带入,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十三条 按照电气的规定,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接地),开关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当作业人员离开机械时,应先拉闸切断电源后再走,避免误碰触开关发生事故。

第七十四条 手持电动工具发放使用前,应对其绝缘阻值进行检测并符合有关规定;手持电动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允许任意拆除或接长,插头不得任意更换。

第七十五条 钢筋冷拉场地应设置警戒区,设置防护栏杆及标志。对焊作业要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及过路人员烫伤。

第七十六条 电焊机二次侧应安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焊机尽量靠近开关箱,一次线长度以不拖地为准,且最好穿管保护。焊把线长度不应超过30m并不准有接头。电焊机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不应采用手动开关,防止发生事故。露天使用的焊机应有防雨措施。

第七十七条 搅拌机应有防雨棚,固定式搅拌机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搅拌机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平稳。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可靠,钢丝绳磨损不得超过规定。各传动部分都应设置防护罩。

第七十八条 施工机具必须安装平稳、牢固,每天上班应检查一至二次,不得带病工作,并定期维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整洁。固定机具应挂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各种气瓶应有按规定采用不同的标准色并明确标识。不同类气瓶,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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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之间不小于5m,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乙炔瓶不应平放,瓶体温度不准超过40℃。

运输气瓶的车辆不能与其它物品同车运输,也不能一车同运两种气瓶,气瓶的防震圈和保护瓶阀的瓶帽应安装完好。

第八十条 机动翻斗车应定期年检并取得准运证。制动装置应灵敏。车上和斗内不准载人。司机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十一条 潜水泵外壳必须保护接零(接地),开关箱中设漏电保护器。接通电源应在水外先行试运转,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和无泄漏现象。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禁止拉拽电缆。叶轮中心至水面距离应在3~5m之间,泵体不得陷入污泥或露出水面。

第八十二条 所有机具不使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锁好闸箱,覆盖好电机,防止雨雪进入电机内。

第八十三条 施工机具必须是专人专机持证操作。

第十节 冬期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进入冬期施工前,工地负责人必须对干部和工人进行一次全员的冬期施工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冬期施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八十五条 职工住房必须做到保温防寒,有符合要求的取暖设备。严禁用电炉、电灯泡、明火等不安全方式取暖,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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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用于冬期施工的化学外加剂,特别是亚硝酸纳等剧毒物品,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单独存放,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用煤炭取暖的职工宿舍,夜间应派人巡查,严禁明火取暖,杜绝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第八十七条 冬期施工的架体、坡道应经常检查,每天上班前必须清除冰雪(霜),跑道必须设防滑条和临边护栏。

第八十八条 冬期施工应向工人发放必须的劳保用品,防止冻伤手脚。

第八十九条 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冬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应加强警卫巡查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滑、防冻、防中毒等工作。

第九十条 对有冬期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冬期施工方案及措施,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执行。

兵团建工集团质量技术安全部

二00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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