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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及应对

来源:筏尚旅游网
20I1.O2 网络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 分析及应对● ’ 黄静文 (安德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100738) 摘要:随着互联网络事业在中国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侵权主体身份的隐蔽性和侵 权行为的跨国性的新趋势。在现有的救济方式尚有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一个管辖范围更为广泛的举报网 站以维护我国境内互联网络秩序、确保我国互联网络事业健康繁荣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新趋势;救济方式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22(2011)02—0064—04 Analysis of and Remedies for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HUANG Jing—wen (AllensArthurRobinson,Beoing 100738,China) Abstract:In the wake of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business in China,intemet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demonstrated the new Wend that it becomes increasingly diifcult to identify infringers and infringing activities take place across countries.As the current system cannot provide adequate remedies,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a case—report website with broader jurisdiction SO as to maintain order on the intemet and guarantee prosperity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business in China. Key words:internet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ew trend;remedies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络应用的推广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为对象的权利,以及和智力成果、商业标记有关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利益。知识产权的 对象就是知识,即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其存在方式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有限的形式、结构或符号系统。作为“形 式”存在的知识,很容易在现有的数字技术条件下被复制进而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目前,互联网络环境下比较常见的涉及知识产 权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以下简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是使用者的网络身份,是一种引导网络使用者进入网站的地址代码。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文字或数字组成,既可能 包含已经在先使用或注册的工商业标记,如商标或者商号,也可能是通用名称或普通字母、数字的组合。当然,前者的使用价值 通常更高,也更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注册或使用域名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新的域名权。虽然归根到底所谓域名知识产权保 护问题还是商标和商号等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域名的保护方式与其他工商业标记区别较大,且抢注域名的行为在中国十分猖 獗,在此将其单独列出。 2商标侵权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整个网站(网页)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访问者误认为整个网站 (网页)都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某种联系(例如,假冒UGG雪地靴中文官方网站,使互联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是经过UGG品牌 官方授权);另一种是网站(网页)本身没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网站(网页)中的内容涉及到生产或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的商品的信息(例如,侵权者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发布能够生产侵权商品的信息或者通过淘宝网站发布销售侵权商品的信息)。 ● 收稿时间:2010—11—17 作者简介:黄静文(1981一),男,四川,法律顾问,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注册和维权。 20l1.02 3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擅自复制并转载他人的网上作品;2)擅自在网上传播他人在 在互联网络发展的初期,中国国内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相对于现在还比较简单,并且主要的行为都发生在中国 境内。比如,在注册域名环节,早期的中国网络侵权者会倾 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3)擅A建立与他人网站或作品链接 的行为;4)抄袭并使用他人网站(网页)的行为;5)以“私服”、 向于选择CNNIC管理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或者中文域名或者 通用顶级域名,主要也是租用位于中国境内的服务器空问(IP “外挂”等方式进行的互联网游戏侵权盗版活动。 4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 定的七种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 著作权罪等;另外一种是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手段或方 式实施构成其他罪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例如侵权者注册一个 与他人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域名,通过复制他人的网站设 计和内容(有可能同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制作 一个外观看起来与他人混淆性近似的网站(即钓鱼网站),并 通过这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站骗取互联网访问者的个人 保密信息或进行诈骗活动。 5其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除以上提到的四种常见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外,互联网 上还存在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侵犯专利权 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非法利用符号性财产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络上的普遍程度不如以 上提到的四种行为。以上提到的四种行为因为对技术、成本 的要求不高,实施起来十分便利,且获利空间很大,构成了目 前互联网络上最主要的侵权模式。 总结以上常见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看到一个典 型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常可能会涉及到以下三个环节: 1)注册域名。在中国常用的域名既包括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管理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或者 中文域名(如.en、.中国域名),也包括通用顶级域名(generic 0p—level domain,如.eom、.net等域名)以及其他的国别顶级 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如-hk、.tw、.cc等域名)。 2)租用服务器空间(IP地址)。为了让互联网用户访问自 己的网站,网站运营者还需要租用服务器空间(IP地址),并 将域名和IP地址进行绑定。随着互联网络的全球化发展,在 中【 境内的网站运营者可以以很低的价格租用位于中国境外的 服务器空间(IP地址),并且手续也十分简便。 3)建立网站并上传到租用的服务器空问。在建立网站的 过程中有多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未经授权在网 站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出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出售侵犯他 人著作权的商品、复制他人网站内容等。 地址)。甚至于在建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站的过程中也会 使用真实的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对于这种侵权者的 身份明确且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传 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过一定的调整已经基本能够提供足 够的救济方式。然而,为了规避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许 多位于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者逐渐开始采用更复杂的方式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 侵权人责任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就是侵 权主体身份的隐蔽性和侵权行为的跨国性,这同互联网络本身 的特征也是一致的。发生在非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 常都需要侵权者以真实的身份在一个为人所知的经营地点进行。 但在网络环境下交易的双方通常都不需要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也不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对于具体经营地点也没有硬性要求(例 如淘宝网上的众多商户完全没有实体店铺)。整个交易流程都可 以通过网站这个平台在虚拟化的环境下完成。这为网络侵权者 隐蔽自己的身份提供了条件。侵权者在注册域名或者租用服务 器空问时均可以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杜撰出一个根本不存 在的公司。侵权者在建立网站时也完全可以掩饰自己的真实身 份和联系方式而不影响交易的进行。此外,网络侵权者还通过 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侵权行为以便逃避中国的管辖。比如,侵 权者选择注册其他国家的国别顶级域名以及租用中国境外的服 务器空问(IP地址),使得侵权行为地转移到中国境外。 针对这种新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在进~步 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者故意隐蔽身份信 息的行为,CNNIC于2009年l2月10日、11日相继发布了《关 于开展域名注册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通知》要求各注册服务机构对CNNIC管理的域名必 须采取有效的核查措施以保证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而《公告》则要求用户在提交域名注册申请的同时,应当 提交加盖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或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册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文 件,从官方角度宣布了个人用户新注册CNNIC域名的不合法 性。虽然上述两点早在2002年就由当年生效的《中国互联网 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 则》得到确认,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施行。《通知》 和《公告》的严格实施确保了CNNIC管理的域名注册人必须 公布真实的身份信息,使权利人可以向身份确定的域名注册 2011-02 人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一个主要的措施就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12月15日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 内容既可以是以窃取用户提交的银行帐号、密码等私密信息为 目的的“钓鱼网站”,也可以是通过网络出售假冒各大时尚品 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牌和奢侈品牌的商品。侵权网站上没有任何真实的公司名称或 者个人名称,也没有真实的地址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仅有电 对于CNNIC域名URL转发、IP地址解析、网站备案信息的 核查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工作方案》,不仅服务器空间 (IP地址)位于中国境内的网站必须在各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 子邮件地址、MSN、QQ账号。侵权者可以通过向中国互联网 络用户发送海量垃圾邮件或者自动弹出非法页面的方法诱使 案,而且所有的CNNIC域名,无论其指向的网站服务器空间 (IP地址)是否位于中国,也都必须进行备案。这些措施都保 证了在中国境内的网络经营者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备案,提供 主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各 省通信管理局投诉的方式直接关闭侵权网站。 可以看到,上述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 境内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果上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案件通常可能会涉及到的三个环节全部或其中一个环节发生 都在中国境内,现有的救济方式也基本能够达到制止侵权行 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目的。如果侵权网站 注册的域名是CNNIC管理的域名,且域名本身侵犯了他人在 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域名投诉程序,也可以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域名本 身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网站的内容侵犯了他 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针对身份确定的域名注 册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果侵权网站的服务器空间(IP 地址)位于中国,那么该网站必须在各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可以向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人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或者可以直接向各省通信管理局投诉以关闭未备案的 侵权网站。如果侵权者在建立网站的过程中公布的主体信息、 地址或者联系方式位于中国并且属实,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 通过这些信息向该主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上述 三个环节都与中国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现有的救济方式尚有缺 失。众所周知,互联网络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任何一个互联网络 用户都能够访问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网站。因此,即使上述--4- 环节本身都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中国互联网络用户在中国境 内仍然能够访问侵权网站,而权利人在中国享有的知识产权以 及中国互联网络用户的公共利益仍然可能遭受侵害。 对于一些比较极端、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又完全可 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国的权利人很难采取有效措 施制止侵权行为或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举例来说,侵权者以虚 假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包含有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cc域名, 并且租用了一个位于美国境内的服务器空间。该侵权者随后建 立了侵权网站并且上传到美国的服务器空间上。侵权网站仅有 中文版本,主要是针对中国国内的互联网络用户。侵权网站的 中国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侵权网站。此后具体实施诈骗(例如进 行欺诈性网上金融交易)或者侵权行为(例如生产、邮寄侵权 商品)的地点既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也可以是在中国境外。从 网站本身来看,侵权行为与中国并没有确切的连接点。.cc域 名是科科斯(基林)群岛(Cocos(Keeling)Islands)的顶级 国别域名,也就是说注册域名的行为最终完成地应该为科科 斯(基林)群岛。租用服务器空间的行为地则位于美国。按照 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对于域名注册侵权应该由科科斯(基林) 群岛管辖,而对于租用服务器空间实施侵权行为的应该由美 国管辖。至于网站的建立或者具体实施诈骗或者侵权行为是 否与中国有连接点,从网站本身固有的信息无法查证,实际上 也很难证明。中国的权利人为了制止这种连接点位于国外的网 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能选择在科科斯(基林)群岛对域名 注册行为提出投诉或者诉讼,或者在美国对租用服务器空间 进行侵权的行为提出采取措施。然而,中国的权利人未必会 在科科斯(基林)群岛或美国均享有同样的知识产权。即便 权利人在海外也享有相同的知识产权,在科科斯(基林)群岛 或者其他一些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还不完善的国家或者 地区,权利人可能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美国、欧盟或 者日本这样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 权利人制止侵权、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又十分高昂,还会耗费 较长的时问。相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需要花费的成本和时 间,侵权人建立侵权网站却十分便利。一旦权利人通过繁琐 的海外司法程序取消了一个域名注册或者要求服务器空间提 供商关闭了侵权网站,侵权人能立即以很小的代价在另外一个 国家注册一个新的域名或者租用一个新的服务器空间,继续 实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中国不同,许多国家对于域名 注册和服务器空间租用的主体身份信 审核并不严格,这导致 侵权者能够以虚假身份多次反复实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而不被追究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这种会切 实损害到权利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国互联网络用户的公 共利益的侵权网站建立一个更加快速和可行的处理机制。 目前,许多不同的机构已经先后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比如公安部主办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www.cyberpolice. en),专门受理网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宣传民族分裂、 邪教、色情、恐吓、诈骗等有害信息的举报;中国互联网协 会互联网新闻f 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 2011.02 良信息举报中心(net.china.tom.cn),专门受理互联网违法和 不良信息的举报;由多家机构联合主办的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 (www.apac.cn),是专门为解决钓鱼网站问题而成立的协调组 织;以及其他的举报网站。但是这些现有的举报网站还存在 一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4)官方举报网站接到涉嫌侵权网站主力、人的书面说明后, 经审查合格的应当立即恢复接入涉嫌侵权网站,同时将涉嫌 侵权网站主办人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5)恢复接入涉嫌侵权网站后,权利人不得再向官方举 报网站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实针对同一涉嫌侵权网站进行举报。 定的局限性。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的举报通常需要确定 的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且犯罪行为的情结要具备一定严重 性,例如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的条件。因此,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无法管辖存在违法行 对于是否构成侵权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 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双方的身份信息都可以在举报过程 中得到确认,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还可以主张侵权 为但尚无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网站,也不能起到预 防犯罪的作用。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管辖的我 国境内互联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如果服务器空间位于中国 境外就无法管辖。而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只处理针对联盟成 员的钓鱼网站的举报,且只能直接处理.1311域名下的钓鱼网站, 对于.corn域名及其他类型域名下的钓鱼网站,只能通过国际 组织进行协调,争取得到处理。尽管如此,这些举报网站的 工作成果证明,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最有效的 机制还是通过网站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综合考虑,笔者认 为为了维护我国境内互联网络秩序、保护权利人在中国的知识 产权、保障中国互联网络用户的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可以考虑 建立一个管辖范围更为广泛的举报网站(以下简称“官方举报 网站”)。无论侵权网站的域名是CNNIC管理的域名或者任何 其他形式的域名,也无论侵权网站的服务器空间是否位于中 国境内,只要能够通过位于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终端就能访问 侵权网站并存在侵害权利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国互联网 络用户的公共利益的可能,就可以向官方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举报的流程和处理方式可以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自己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可 以向官方举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官方举报网站在中国 境内停止接人涉嫌侵权网站(即位于中国境内的互联网络用户 无法再访问该涉嫌侵权网站,但不影响境外的互联网络用户)。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 方式和地址;要求停止接人的涉嫌侵权网站地址;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明材料。 2)官方举报网站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经审查合格的 应当立即在中国境内停止接入涉嫌侵权网站,并同时将通知书 按照涉嫌侵权网站或者其域名公布的联系方式转送给涉嫌侵 权网站主力、人。 3)涉嫌侵权网站主办人接到官方举报网站转送的通知书 后,认为其网站未侵犯他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官方 举报网站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接入涉嫌侵权网站。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涉嫌侵权网站主办人的真实姓名(名 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恢复接入的涉嫌侵权网站地址; 者赔偿损失,最终达到警慑侵权者、预防侵权的目的。 因为建立官方举报网站、处理争议需要各种专门人才以 及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可以考虑由相关部门共同 建立、管理官方举报网站,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公安部等 部门。虽然在组建官方举报网站时肯定会面临各种困难,但 是为了维护我国境内互联网络秩序、确保我国互联网络事业健 康繁荣的发展,建立官方举报网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现实 意义。 (责编程斌) 参考文献: …i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cll证据学论坛第2卷.北京: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1:444—445. 1 2l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口 北京:商务印书馆,2[㈣:253—254 『3】蒋平,蒋莉莉.电子证据[M1.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63. f4】石先钰,郭丹丹.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叶吉首大学学报, 2010,(05):53-59. [5]刘满达.论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I],法学,1998,(08):28. I 6l何雁.电子证据独立的必要性刍议——以网络著作权诉讼为视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4):40—41,44. 【7】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X)一11~07(3 1 [8】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卟法学,2004,(03):85—93 [9]聂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U1.武汉大学学报,2006,(04) 523-528 我国网民规模达4.57亿人 2011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 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 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较2009年底增加 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了5.4 个百分点。20 30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 O3亿人,较2009 年增加6930万人。2010年,网络购物用户增长了48.6%,是 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也以45.8% 和48.2%的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报告》显示, 随着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集中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网络安全问 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形势依旧严峻。2010年,遇到过病毒或 木马攻击的网民比例为45 8%,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 占21.8%。《报告》认为,防范和杜绝网络安全问题,消除网络 失信行为,更需要权威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从网站身份核验、数 据传输加密等层面,形成“打防并举、注重防范”的格局,帮助 网民和网站建立起各类综合防范机制。(编辑岳逍远) 67 lI_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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