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研究攻克拆迁难 让拆迁户从被拆迁到要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法之探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 冯天松 邵宏燕 李月红 沈为民 施潇潇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建设推进,征用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已成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面貌的必然途径之一。如何解决征地拆迁之中矛与盾的关系,如何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拆迁人、被拆迁人、所在地村委及当地的关系,如何协作才能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这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工作难题。在拆迁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成,村干部;败,也村干部”。因此笔者认为,关键应当改变当前的拆迁,在拆迁中要让当地村民自主进行,营造农民从被拆迁到要拆迁的氛围。本文就当前拱墅区集体土地拆迁之责任方法作一探究。一、拆迁难的原因分析(一)责任主体缺乏针对性。根据现行拆迁的政体分工,拆迁的责任主体是街道,拆迁考核的对象是街道。因此往往街道急煞,但在拆迁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村干部却相对被动配合,没有充分发挥好集体土地事务由村自治组织裁量决策的积极作用,村干部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而被拆迁户更不愿意拆。(二)利益诉求和历史矛盾的凸显。被拆迁户因现有房屋有出租收入,拆迁后存在在外过渡时间长,因此越迟拆迁对其越有利,拆迁中会千方百计拖延时间。另外,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班子成员间的历史纠纷矛盾没有解决,在拆迁过程中集中凸显出来,以拆迁作为要挟手段而拒绝拆迁。(三)拆迁补偿款、安置面积等信息公开不畅通。被拆迁人担心自己在拆迁中吃亏,到处猜测打听他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信息,且存在一些认为自家房屋比他人好却没有获得比他人高的赔偿、他人的安置面积比自己的大等患得患失的心理。(四)被拆迁人后果追究机制缺失。被拆迁人普遍存在趁房屋被拆迁的机会,尽可能多争取补偿金额的思想。因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少部分被拆迁人还存在着不捞白不捞的思想,对拆迁工作无理阻扰。对于这部分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和集体责任追究机制。(五)违法建筑的大面积存在。除了合法建筑外,每户被拆迁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违法建筑。有的被拆迁户的违法建筑面积甚至几倍于合法建筑面积,这更加大了拆迁的难度。二、典型案例及建议对策为有效解决拆迁难问题,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据报道,在海南省陵水地区,过去国家征地拆迁Copyright©博看网 www.book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45建设项目,村民也是千方百计拖延甚至反对拆迁,导致项目几年过去了仍旧迟迟不能开工。2010年,当地改变了拆迁方法:事先将拆迁方案征求当地村见,在拆迁补偿方案被大多数村民接受的基础上,当地将该拆迁方案总承包给了被征地的村委。同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拆迁任务的,分别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拆迁户以及村委班子一定的奖励。结果几百户农户在一个月内,个别村甚至一两个星期之内即完成了全部的拆迁协议签订,取得了极好的政治、经济及时间效益。当地坦言,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海南省陵水地区拆迁工作前后之所以出现如此天壤之别,关键是拆迁机制的改变和调整,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发挥了村级组织和干部的积极作用。这一拆迁方法在杭州也同样具有依据。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说明村集体组织承担着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的义务。结合目前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责任主体下放到村级组织。将拆迁责任主体由街道下移到所在村级组织承担。同时以村为单位,由被拆迁户自己选举成员组成村拆迁监督小组。(二)建立补偿金额承包制度。建议参考本地区上年拆迁补偿标准及周边地区相同农户、相同房屋质量的补偿标准,由街道、拆迁人及村拆迁监督小组协商确定农户的平均补偿标准,按拆迁总户数一次性承包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每户的补偿标准,则由村拆迁监督小组在评估单位协助下进行统一协商平衡,确定每户农户的补偿金额。节省费用归入奖励经费,超支也在村承包的奖项经费中支出。(三)公开公示相关信息。每户被拆迁户的合法面积、补偿金额、安置人员、初步安置面积(含回购面积)等经村拆迁监督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被拆迁户的监督。(四)加大拆迁考核奖惩力度。一是设立“按时完成奖”制度。该“按时完成奖”可以以项目为单位计算(或按拆迁费用总金额计费),在拆迁任务完成后再结算。奖励费采用全体被拆迁农户捆绑式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农户拆迁任务的,全体被拆迁户均给予全额奖励;超过一定时间的,按比例扣减;超过最后期限的,全体被拆迁户均不再给予“按时完成奖”奖励。二是给予整个项目以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可用作办公经费及村拆迁人员的奖金。(五)信访承包制。今后涉及该拆迁地块的信访上访,主要由村拆迁监督小组负责制。三、预期成效分析 采用上述方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做“钉子户”成本加大。以往有“钉子户”出现时,由于事不关己,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冲突,村民往往视其是“能人”、代理人。在上,言行上或多或少都会对其表示支持。当采用上文的方法后,由于钉子户的行为,损害的是全体被拆迁的人“按时完成奖”,是与全体被拆迁人对抗,村民之间就会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劝说。(二)时间成本降低。在当前拆迁难的情况下,不少项目的拆迁时间往往达二、三年时间,个别项目甚至于七八年,人称“八年抗战”。再加上项目的征地及建设时间,很容易让一个立项时是先进技术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却已是落后了。采用该方法时,就可以避免出现这种尴尬。(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办法看似多了“按时完成奖”等的支出,实则总支出更少。现在很多项目动辄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光每天利息和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过渡费,这笔数字就非常可观,若是拆迁期限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其成本更高。根据拱墅区某个项目进行测算,这笔费用每天就达63余万元。而项目早日建成,才能取得更佳的社会效益。(四)有利于解决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矛盾。拆迁实践中发现,有不少被拆迁户是因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班子成员间的历史纠纷矛盾没有解决而成为钉子户。采用上述方法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会积极主动地上门与被拆迁人沟通交流,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会尽最大努力去解决,从而达到和谐拆迁的目的。(五)有利于公平公正。村集体承包拆迁后,也有利于拆迁的公平公正。以往的拆迁中,由于责任主体不在村级组织,容易出现部分村干部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徇私舞弊的现象。但一旦拆迁决定权下放至村,村拆迁监督小组的制约和事后的信访上访等责任,会对这个现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被拆迁户之间,被拆迁户与村干部之间都是乡亲,相互知根知底,也有利于拆迁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六)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当拆迁项目的大部分完成,只余极少数被拆迁人时,拆迁人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请求动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来实现强制拆迁。这样做的后果,容易引起负面,给形象带来一定影响,同时,后期的信访上访等维稳成本也是相当大。而采用协商手段拆迁,就避免了这些不利后果,实现真正的和谐拆迁。46Copyright©博看网 www.book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