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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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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输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3—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四、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五、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六、核与辐射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4—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或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由或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七、绝密工程全部项目。八、由或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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