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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干预司法独立

来源:筏尚旅游网
舆论干预司法独立?

王晓民

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厕所遭猥亵杀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质疑,不少善良网友大声疾呼“要还被害者一个公平,不立即判处凶手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对此,一些法律人士站在“司法独立”的高度,对网友的质疑提出了批评。法律博客知名博主四剑斋主就专门写了一篇《请把死刑的决断权留给法律》的评论文章,被推荐至法律博客首页首条,并引起部分网友的共鸣。我不否定其关于“司法必须独立”的论断,也不排斥其“法律的事情最终还得交由法律处理”的结论,我只想讨论一下其对舆论监督的担忧。

四剑斋主在博文中写道:“不可否认,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监督司法公正的效用,并且能够代表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普遍的看法,能够防止一些官员以权谋私歪曲法理,然而,这却决不能作为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借口。”如果我的分析没错,根据文理逻辑,作者在此想要表达的意思显然是:舆论的作用不能成为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借口,即无论舆论有着什么样的功能,舆论都不应当干预司法独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能够体会司法工作人员面对“汹汹”舆论时的压力,也能够体谅司法工作人员对“独立办案”环境得渴望,但我从不认为“代表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普遍的看法”的舆论会“干预司独立”。在我看来,舆论干预司法独立,在可能性上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其一,言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毫无疑问,司法权属于公权力,而任何公权力都必然要求接受私权利的监督。舆论作为公众言论的表征,属于私权利,天然地拥有质疑司法的权利。如果舆论自由本身得不到保障,其就不可能形成对抗公权力的力量,更不可能对司法独立造成威胁乃至干预。当下中国,今天一个“彭水诗案”,明天一个“灵宝发帖案”,尚很难认为言论已经自由到可以对抗公权力。

其二,舆论具有改变司法活动的能力。从理论上来说,舆论对司法不具有强制力,也就不可能干预司法独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下中国,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干预不是舆论,而是行政化的司法体制现状。如果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够坚持自己的意见,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对其干预。就像李昌奎案,姑且认为

舆论想干预司法,云南省高法最初的态度也表明:这只是一个妄想。

其三,舆论旨在否定社会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公平正义来说,司法独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这一点上,舆论不会与其有根本的分歧。舆论之所以能够影响判决,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舆论代表了公平正义。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不会断然否定更不会贸然拒绝舆论,一个判决只有经得住舆论的质疑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认为舆论干预司法独立,逻辑背后可能是认为舆论喜欢炒作、缺乏理性,没有公平正义意识,这其实是对舆论的偏见与曲解。

所以,在当下的中国,根本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舆论生存环境。退一步来说,即使认为舆论干预了司法独立,也不能将棒子打在舆论的头上。这是因为,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则必然要求法官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职业理性和逻辑说理能力,能够在繁杂的声音中做出独立的判断。不加辨析地接受舆论的信息,这不是司法独立要求下法官所应具备的素质。一个法官为舆论所干扰,不是因为舆论体现着公平正义,就一定是因为个人能力太一般或独立地位得不到保障。司法受到舆论影响,不去反思法官能力和司法体制,反而埋怨舆论,实在是颠倒因果,错误之极。

而且,从更深的一层意义上来说,舆论和司法独立根本不存在矛和盾的关系。这不仅是因为舆论作为公民言论的表征,其自由与司法相对独立一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且也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舆论自由还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当下中国,法治利益化倾向明显,一些人、一些机构动辄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舆论围观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腐败,而且还可以成为良心法官保持独立的“挡箭牌”。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正确看待舆论,如果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就极容易给“舆论限制”提供借口,从而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损害司法自身的权威。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对于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舆论,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者,正确的态度当是自觉接受监督、合理给予回应,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司法的权威。具体到东莞虐杀少女案,舆论的质疑本是当事法院公开说理、向公众表明判决公正的一个好机会。无奈,当事法院回应拙劣,反而为民愤火上浇油。如此,岂有不引起舆论质疑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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