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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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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5-15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居委会配合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公示期间,其他业主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的,也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街道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并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注:一、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必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 二、联名业主须先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居委会。 三、自荐业主须将《自荐表》、《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和相关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居委会及联名业主。 三、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须将《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居委会。逾期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的,由居委会向其发出《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四、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居委会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 注:一、公示期间,筹备组要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 三、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时,须提示业主该文本须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通过。 二、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及其通知,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一起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公示后,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规则和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一)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 三、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并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居委会。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印发选票、通知所有投票人和设置投票箱。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居委会,由居委会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二)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和业主大会决定(一)、(二)送区国土房管局。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交给筹备组核实。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名额,实行差额选举。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可由住宅组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候选人和非住宅组候选人。 四、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被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注:本程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和《关于加强住宅物业小区管理实施方案》(埔府办[2005]70号)制订,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823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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