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
二、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三、实行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责任追究制。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保管,并告知烹调厨师适用范围和使用量。烹调厨师要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五、盛放食品添加剂要有专用容器和明显标志。 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有记录并存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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