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六章 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
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 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档案、审计、统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规范的要求。
根据项目特点,满足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要求。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因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经董事会核准,方可适当延期。
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一年内,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有关修改文件及专业验收确认的文件。
第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已按设计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工程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达到
设计能力,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2)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及国家相关标准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交建设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工程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3. 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主要包
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DBJ01-51-2003、《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
4.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5.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的
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向当区级以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工作由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工程管理、HSE等部门参加。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从工程实体验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一系列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工作,即在完成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验收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物料采购、生产准备、投料试车与试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档案、文件汇编,执行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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