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补充的
通 知
民建司(2014)23号
公司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打造高效团队,根据企业管理现状,就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盲区,对2010年2月下发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做以下补充: 一、员工福利适用范围、内容的规定
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享受节假日公司福利外,自转正之日起,均能享受公司年终出勤奖制度,如转正后工龄满三年及以上者,可享受公司组织的公费旅游。 二、员工处罚扣减福利的规定
以年度为考核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扣减相应员工福利待遇:
1、在本职工作中不负责任,受到公司处罚两次的;在每月绩效考核中,因工期、质量、安全等原因扣发绩效工资两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该金额)以下的;除接受相应处罚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均扣发年终奖金5%。
2、在本职工作中不负责任,受到公司处罚三次的;在每月绩效考核中,因工期、质量、安全等原因扣发绩效工资三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该金额)的;除接受相应处罚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均扣发年终奖金10%。
3、在本职工作中不负责任,受到公司处罚四次的;在每月绩效考核中,因工期、质量、安全等原因扣发绩效工资四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20000元(含该金额)的;除接受相应处罚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均扣发年终奖金15%,取消公费旅游等福利。
4、在本职工作中不负责任,受到公司处罚五次的;在每月绩效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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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期、质量、安全等原因扣发绩效工资五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不含本金额)以上的;除接受相应处罚外,扣发年终奖金20%,取消公费旅游等福利,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系处理。
5、员工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敲诈勒索、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和利益,一经查实,除接受相应处罚、取消公费旅游等福利、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外,对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元(含该金额)以下的,并处扣发5%年终奖金;造成损失在5000元-10000元(含该金额)并处扣发10%年终奖金;造成损失在10000元-20000元(含该金额)并处扣发15%年终奖金;造成损失在20000元-50000元(含该金额)的并处扣发40%年终奖金;造成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并处扣发全年年终奖金,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三、由办公室作为各类处罚扣款登记部门,年底汇总当年全体员工处罚情况后,向总经理汇报,经批准后,交公司财务作为扣减员工相应福利的依据。
四、该《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补充规定,自2014年8月26日起执行,如有原条款与本通知条款中有相冲突之处,以本次公布新条款为准。
特此通知
峨眉山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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