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政府强化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关系着经济发展方向以及保护环境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二者只有有效衔接,才能保证两项制度各自充分发挥作用,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不断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高效率环境管理。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分别进行了内涵简述,并综合當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的客观实际问题,对于如何加强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以期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污染源环境管理方面真正发挥关键性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 前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其中提出“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尽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但其根本的环境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只有进行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才能实现污染源环境管理一体化,更好的推进环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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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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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等在规划阶段,尚未施工建设之前,科学分析、预测其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可能性,并作出系统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治污染的策略,以避免或减少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影响,并进行跟踪监测。最终实现开展与环境相容的人类活动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了项目建设者以及区域开发者的环境责任,并指明了其应当采取的避免污染、保护环境的措施,既为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的规划设计提出了科学的环保建议,也为环境管理者提供了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助于建设项目选择最佳建设地点、进行合理布局;(2)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提出指导性建议;(3)为区域开发的经
济发展指明方向;(4)推进环境保护策略实施,助力环境科学技术发展。
1.2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为加强环境管理,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作出部署。所谓排污许可制度,是指项目建设者和区域开发者在建立或经营各种设施时,经营者必须如实向主管机关申报其排污的种类、数量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经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相关建设、经营。排污许可制度既限制了企业的排污行为,给企业排污加上了“枷锁”,更以行政制度的方式施压,督促企事业单位进行绿色转型。
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类似于美国的发达国家,早在多年前便已实现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尽管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这两项制度的衔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2.1缺乏健全的衔接制度。
1979年,我国政府正式出台《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制建设逐渐步入正轨,并发展迅速。作为完善污染源管理的关键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在事前预防方面发挥作用,而排污许可制度则是在事中事后进行严格监管,二者必须实现有效衔接,才能更充分的发挥各自的作用,达到环境管理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的整体形势看,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缺乏健全的衔接制度,以至于排污许可证未能载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排污特征、数量等内容,也就阻碍了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2.2污染源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首先,排污许可证对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虽然较为严格,但在项目投入建设经营后,对于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不足,以至于排污许可制度未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其次,通常来讲,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较高,甚至高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而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又是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检查,这就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源管理措施,难以真正落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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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技术规范不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污染源排放数量、强度的核算标准与排污许可制度计算排放量的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污染源数据来源混乱,缺乏准确性和连贯性,难以实现有效的污染源管理。
3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思路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准入证”,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的“身份证”
[3]。排污许可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作用,关键就
在于其能否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实现项目建设全周期监管。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3.1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衔接原则。
首先,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主体责任、追责机制建设,细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跟踪评价机制。其次,从管理对象、内容、要求、时间等多方面着手,明确衔接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良好对接。比如,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审批,要考虑项目运行期间的排污许可需要,并在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时,将环境影响评价中审批的排放量、排放方式等作为依据
[4]
,以此保证环境影响评
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并保证衔接机制的建立有法可依。
3.2统一技术规范,实现相辅相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已运行多年,我国政府目前正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而排污许可制度的技术体系则处于建设的初始阶段,为此,应对两项制度实施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以保证其有机衔接。比如,针对污染防治技术,应采用统一的达标排放技术,以保证二者在分别实施阶段,能够保证核算数据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3.3强化沟通机制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若要实现良好衔接,二者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管理,明确双方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责任和权力。通过沟通交流、协调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管理专项工作的内容一致、时序连贯。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政府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从目前情况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以至于双方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因此,二者应从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健全沟通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保护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灿发. 加强排污许可证与环评制度的衔接势在必行[J]. 环境影响评价, 2016, 38(2):6-8.
[2]李元实, 杜蕴慧, 柴西龙,等. 污染源全面管理的思考——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为核心[J]. 环境保护, 2015, 43(12):49-52.
[3]柴西龙, 邹世英, 李元实,等.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J]. 环境影响评价, 2016, 38(6):25-27.
[4]冉丽君. 实现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衔接的建议[C]// 201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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