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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进一步规范总结、考核、评优的通知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总结、考核、评优的通知

院办字„2010‟11号 2010年8月2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总结、考核、评优”工作,根据学院情况,经研究决定,修订如下:

一、参加总结、考核、评优的对象 学院各个部门、全院教职工。 二、总结、考核安排

1、总结、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先进行部门总结考核,后进行个人总结考核;

2、部门考核结论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次,部门考核结论作为确定部门个人优秀比例限额和“先进集体”评选的主要依据。

3、个人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限额分配:A级部门30%、B级部门25%、C级部门20%。个人考核结论作为发放质量奖及学年综合评优的主要依据。

三、评优安排 (一)评优项目

1、分为单项奖(“青年教师新秀、”“优秀辅导员”、“优秀班级导师”)、综合奖(“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

2、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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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参见《青年教师新秀评选办法》、《辅导员考核办法》(暂行)》和《班级导师工作条例》。

3、综合奖:

①“先进集体”评选:

部门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该学年两学期考核等次均为B级(含)以上,方可参评。“先进集体”比例限额35%。

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专任教师、武术教师、辅导员参与“优秀教师”的评选,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参与“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部门为“先进集体”的,评选限额为30%,其它部门为25%。本学年两次学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参评。

(二)评选程序 1、部门初评。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表彰

学院将在教师节对“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单项奖获得者进行隆重表彰。

五、说明:具体办法将在每次“总结、考核、评优”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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