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与爆破的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三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上锁管理,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
第四条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五条 打眼前,首先要检查瓦斯,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严禁放炮。
第六条 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炮眼布置图的炮眼位置、个数、浓度、角度及炮眼编号进行打眼。工作面打眼、装药严禁平行作业。
第七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九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煤)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每个炮眼中只装一个引药,引药置于接近眼口的装药端,引药和所有药卷的聚能穴均指向眼底,爆炸波向眼底传播,从而实现正向爆破。
第十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从而实现快速冷却、降温和熄灭爆炸火焰的效果,封泥必须密实,严禁裸露爆破。
第十一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第十二条 当班班组长负责放炮前放炮地点的撤人工作,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瓦检员负责放炮前后将探头挪移到安全地点(20m以外并有掩护地点),和通风、瓦斯检查工作;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拉杆或拉绳。
第十三条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并至少再等5秒后,三声哨响,方可起爆。
第十四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安全员、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放炮前、后必须由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30m范围内进行喷雾、洒水。
第十六条 放炮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各行其责,各持其牌;按规定交换牌,若三牌不齐严禁放炮。
第十七条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耙装机等导电体相接触。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间距大于0.3m。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八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第十九条 放炮撤人距离:直线巷道不得小于100m,不通视的曲线巷道不得小于75m,并有掩体。
第二十条 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或把手插入放炮器。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二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应在当班处理完毕。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式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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