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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消防设施

公安部、消防局于2001年8月20日以公消[2001]214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通知说: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工作, 现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发布)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 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且数量不超过评审人员总数的1/3。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6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应是奇数。主任委员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推荐产生。

第三条评审工作应当依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四条评审内容和审查的资料 1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明件; 3消防设施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占用形式等证明材料; 6机具设备的入库清单、发票复印等证明材料;

7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面积、施工范围及质量评定文件(初次评审的除外); 8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专家评审工作程序

(1)分组查阅有关资料,填写评审意见表; (2)召开全体会,介绍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评价; (3)评审委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

第六条评审委员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第七条本规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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