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同步练习/简答题
1..试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
答: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意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的过程中予以体现。
(1)价值分析法。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 “宪法应该是什么”。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列宁说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2)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
(3)本质分析法。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
(4)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关注 “宪法实际上是什么”。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美国学者所说的“宪法就是法院说它是宪法的东西”,都是从社会实证角度对宪法进行的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字面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有以下四大环节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就意味着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缺少现实针对性;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三是书面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不成文宪法、“活的宪法”,包括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来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四是宪法的价值取向要结合现实来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从世界宪政史看,一旦立宪政治成为潮流,新国家在建立或者旧国家在变革过程中,都将制定宪法列为首要事项,即使在专制国家中,也以立宪来粉饰,于是,虽然这些国家在形式上有宪法,但这些宪法与宪法的价值取向都无缘。
(5)历史分析法。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就是对历史分析法的运用。在运用这一方法分析宪法时,既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要反对历史复古主义,摒弃历史主义的认识论而采用历史性的认识论,只有这样,才能在分析宪法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6)比较分析法。列宁曾经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科学分类,指出以前的宪法即资产阶级宪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类型宪法,而“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比较的方法既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有关宪法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异同优劣的比较,加深对有关宪法问题的认识。因此对宪法进行比较分析极为重要,要大力提倡在宪法学中进行比较研究,推动比较宪法学的发展。
(7)其他分析方法。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学科间的综合集成,其突出表现就是方法论上的互相渗透,或者说融会贯通。目前,社会学分析、经济分析、政治学分析等方法亦逐渐被宪法学界所吸纳。随着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诸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方法亦有可能成
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答: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
纸空文。 论述题
第二章
1.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答: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2.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正确。理由: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时当选为总统。为了复兴经济,摆脱危机,他采取了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罗斯福新政”。新政对美国宪法产生的影响表现在:(1)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2)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3)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因此,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3.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
正确。理由: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一般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所具有的特别内涵互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一方面,等价交换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否等价,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一切等级、特权以及维护等级特权的制度都与商品经济不相容。商品经济必然自发地产生平等观念。另一方面,自由竞争要求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的市场。所以,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总之,只有当商品经济在社会中取得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才会成为时代精神。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与君主政治相对的政治形态。民主政治以自由平等为目标和追求;并且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形式,最为重要的是它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资产阶级以平等自由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并且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及自由,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形式巩固下来。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伴随着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
而发展起来的近代思想文化,是民主的文化,因而否定专制的思想文化;是大众的文化,因而否定贵族文化;是科学的文化,因而否定各种神秘文化,并形成较为合理和科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从而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近代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对宪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答: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讨论宪法草案;(4)通过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答: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1)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4)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一.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答: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
的立宪目的。(2)受法理念的制约。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1.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在于:(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2.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四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①在“人
民”的范围问题上。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诸多局限性,却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专制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作用。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可以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2.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答: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1)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2)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后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2.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述这一宪法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答:宪法的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答: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的内涵
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最佳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
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辨析题
1.宪法适用就是宪法遵守。
错误。宪法适用不同于宪法遵守,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宪法适用是专门机关运用宪法规范的活动,具有专门性;宪法遵守的主体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同时也包括公民。(2)程序不同。宪法适用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而宪法遵守并没有确定的法律程序。(3)效果不同。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活动,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而宪法遵守所产生的后果除法律后果外,还有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2.宪法规范等同于宪法条文。
错误。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但是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是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的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 3.宪法规范无制裁性。
错误。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受到传统的宪法理论的影响,宪法往往被认为是“政治法”,而被忽视了其作为法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第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材料分析
观点1: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观点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问题:请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评论。
答:针对这两则材料,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分析:
1. 材料1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即法国1791年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始终居于支配地位。
2. 材料2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 3. 但材料1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材料2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 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 辨析题
1.违宪行为就是指公民不遵守宪法的行为。
答:错误。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而言,违宪行为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2.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之间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答:正确。行为是法律主体与法律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途径。同样,在宪法关系中,主体之间发生联系,只能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主体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也只能是行为与规范的关系。根据宪法规范做出一定的宪法行为是使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现实化,以作用于对方主体并影响政治关系的唯一途径,也是个别和具体的宪法关系得以建立和运作的唯一方式。 第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价值。
答: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在社
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
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答: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论述题
1.试论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而言,人权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答: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答: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因此,没有宪法,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组织和运行机制就无从建立,更无法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使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该学者的观点揭示了宪法的秩序价值。
1. 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它是与无序相对应的范畴。社会领域的秩序即所谓“社会秩序”,对人类生活有着重要作用。人类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秩序是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而且,宪法在追求和保障这一价值目标上还有特殊性,发挥着其他法律所不可代替的作用。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 具体说来,宪法对于宪政秩序的引导、维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1)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团体、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并通过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实现各个社会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这是建立稳定而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基础。(2)宪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该在公民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其权力行使的政治后果向公民负责,从而在宪法上确定了人民对于政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这正是宪政秩序区别于以前各种社会秩序的根本特征。(3)宪法规定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以此建立权力的运行秩序,并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安排。这是宪政秩序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4)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宪法也不断调整着权利、权力之间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关系,从而推动着宪政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第九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体说来:(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答: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答: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4.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答:宪法文化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不成文宪法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不成文宪法,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成文宪法文化又有美国型、法国型、德国型宪法文化之分。(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本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所决定;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的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生的,当相互交往超出毗邻地区而成为各民族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时,便具备了产生派生型宪法文化的条件;落后的民族被先进的民族所征服,或者当一个民族处在历史转折点时,便形成了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3)以宪法发展历史阶段为标准,可分为近代宪法文化与现代宪法文化。近代宪法文化以人文主义、自然法学说、权利本位为核心理念,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法文化形成于20世纪初,它强调国家、社会在宪法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以社会为本位、国家干预、社会福利等核心理念。 论述题
试论在我国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答: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有: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基本理念亦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基本标志,包括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等方面。具体而言: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违法行为的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 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第十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
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2.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论述题
1.试论宪政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但到了近代以后,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在有联系的同时,也有很大不同。
(1)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与宪政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又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2.试述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和保障人权就能得以实现。这样,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因此,建设宪政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好的宪法得以充分实施,使其充分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材料分析
(一)观点1:有人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观点2:有学者指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问题:试评述上述两种观点。
答:1. 两则材料都揭示了宪政的一个重要内涵——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可以说,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同时,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
2. 材料2从形式方面对材料1进行了补充,这种补充很有价值。顾名思义,宪政与宪法密不可分,不实施宪法的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显然不能称作宪政。宪法是宪政的起点或者说前提,没有宪法当然谈不上宪政。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有过相当发达的民主政治,但那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当然也就无所谓宪政了。
3. 材料1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材料2将宪政等同于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都还有值得改进之处,因为它们都忽略了以下三个方面:(1)宪政与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人文理念或者说道德基础。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而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正如杰弗逊所说:“谈到权力,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民主制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而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而奉行“尊重多数,保障少数”的原则,力图防止“多数人的暴政”。(2)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民主还可分为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就是典型的人治民主,其特征集中表现在: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确认和宣告民主目标和原则,在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根据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宪法确实能在人治条件下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人治民主,但这绝对不是宪政,因为没有无法治的宪政,不能离开法治来谈宪政。也就是说,人治民主与宪政并不相融,而宪政意义上的民主只能是法治民主。(3)民主有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民主既可从形式意义上去理解,比如人民的广泛参与;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去理解,即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宪政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文化大革命”就很有说服力。而宪政只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才统一。当然,宪政并不排斥形式民主,而且完备的宪政必然包括形式民主。
(二)材料1: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政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肯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
材料2:有学者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材料3: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三个层面控制政府权力。
问题:以上三则材料皆对宪政进行了界说,试对此进行评述。
答:以上三个材料从不同侧面对宪政进行了阐述:材料1侧重于民主的角度,材料2侧重于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个方面,材料3则侧重于权力制约的角度。这三种认识都有一定的可取性,但不足也很明显,那就是没有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义。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宪法学界的通病。我们认为,宪政的涵义丰富多彩,要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义,至少要把握以下六点:
1. 宪政是一种理想。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也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政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或者说一种价值在被人类所追求。
2. 宪政是一种精神。这样一种精神通常又称为立宪主义或者说宪政主义,它包含三大基本理念: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人道政府。
3. 宪政是一个原则体系。这样一种原则体系包含四项核心的要求:主权在民或者说人民主权,保障人权,权力制约,推行法治。
4. 宪政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普遍、平等、秘密的选
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等。
5. 宪政是一个过程。它不仅表现为宪政制度具体的现实运作过程,即立宪、行宪、护宪与修宪等;而且表现为宪政制度抽象的历史发展过程,因为宪政制度的设计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而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这就使得宪政制度从总体上体现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辩证统一的特点,决定了宪政就是一个向着绝对理想不断迈进而又永远不能达到的这么一个无限接近的过程。
6. 宪政是一种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宪政秩序,意味着通过一定的过程,宪政理想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宪政精神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宪政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宪政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三)材料1: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因此宪政难以实现。问题:试对该观点进行分析,并论述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答:该观点错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或宪政建设,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这些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对于宪政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说来还比较被动和消极。这种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内部基础上演化发展起来的宪政可称为自然演进型宪政。与此不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这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体说来,在我国,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 宪政观念的启蒙。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建立起宪政,就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反省,并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
2. 总体设计作用。由于国家是宪政建设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而其必然要对包括宪政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实行从内容到形式的总体设计,从而自上而下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
3. 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政府是作为中坚力量出现的,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来完成。国家的这一作用表现为:提出并实施宏大的立法计划,完善与宪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促使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宪法实施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等等。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论述题
1.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答:文化制度一向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表现在: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
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十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答: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忽视、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还必须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体制上改变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确保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权力和权利。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注重选拔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现有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政府应从多方面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从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制定结社法以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等等。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1)在君主政体中,由于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因而存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目前,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政体下主要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一是总统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二是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特征是:
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就是议会共和制国家。三是委员会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瑞士是委员会制国家。四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它的特征是,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现在的法国就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辨析题
1.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
错误。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两者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也有着显著的区别。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1)二者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2.城市和农村居民根据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根据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居委会和村委会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第十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答: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基本标志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我国符合以上条件,因此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
答: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它主要包括:(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4.简述我国国旗和国徽的含义。
答:(1)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2)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
同时又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5.简述“一国两制”的含义。
答:“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论述题
1.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答: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三种行政单位。三种行政单位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予,因而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行使不同权力的行政单位。其中: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2.试述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一方面,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制衡作用,如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等;另一方面,立法会对行政长官也有制衡作用,如在某些情况下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等。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做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3)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3.试论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答: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
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第十四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 答:(1)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2)实行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还有的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2.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答:(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3.简述中国的人权观的内涵。
答:在长期的人权实践中,中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主要体现在:(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2)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4)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因而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论述题
1.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答: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 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2.宪法对基本权利既有保障又有限制,试论之。
答:(1)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②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③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有二:①绝对保障方式,根据这种方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范不能有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由于绝对保障方式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因而又被称为“依宪法的保障”方式;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它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必须通过普通法律等。这种方式也称为“依法律的保障”方式。(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即有限制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两方面:一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4)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有三: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③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第十九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实现与宪法实施的关系。
答: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一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为,从而系的状态。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表现为:(1)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2)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区别表现在:①从含义上看,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②从内容上看,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③从结果上看,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④从逻辑关系上看,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 2.简述宪法实现的内涵。
答:宪法实现是宪法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尽管宪法实现在不同的社会或国家中会存在区别,但它们都应当体现两个统一:一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应然精神和价值的实现相统一。具体说来,宪法实现包括三层内涵:(1)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2)宪法实体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3)宪法体现的应然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
以上三方面构成宪法实现的三个系统,即:宪法的规范系统→宪法的实施系统→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
3.简述宪法实施的构成。
答: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宪法的适用。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和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也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4.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答: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这是
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一般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5.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
答: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指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6.简述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
答: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对于实现立宪目的,确立预期的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3)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论述题
1.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同时,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宪法实施的主体也因此而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地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
(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从而为普通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
(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所谓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以达到立宪目的的最终实现。
(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日常事项,不可须臾中断。宪法调整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系着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基本秩序。对立宪国家来说,宪法实施是一项持久的日常工作。因此,要维持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宪法实施便一日不可中断。
(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所谓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制度来保障;离开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宪法实施则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由宪法的原则性和广泛性特点所决定,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宪法
规范要求不同的实施方式。而所有宪法规范实施的方式,则呈现出多样性的特色。 2.试论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实施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为此,宪法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种维护既表现为宪法规范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一体遵行,也体现为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不能有效实施宪法。
(2)民主原则。这是由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的。在历史上,如果没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产生和传播,没有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形成,没有民主主体至少在形式上的普遍化,也就根法。宪法的精髓在于民主,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民主应始终贯穿于宪法实施活动中。
(3)合法原则。这是指宪法实施主体的身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宪法实施的具体程序等都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宪法实施主体本身和实施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
(4)程序原则。宪法实施的程序原则,是指宪法本身必须有实施程序方面的规定,以及宪法实施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宪法。具体有两个要求:一是程序法定,即宪法在设定具体的实体规范时,要设立实施该实体规范的程序性规范,并且这种程序性规范应该是科学、必要而充分的。其二是依照程序,即有关主体在实施宪法时,既要遵守宪法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守宪法的程序性规范,即严格按照宪法的程序性规范来贯彻落实宪法的实体性规范。
(5)稳定性原则。这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不得朝令夕改。宪法以及宪法实施的相对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6)发展原则。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法的过程。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以推动宪法本身的发展。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必须遵循和贯彻以上六项主要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
3.试论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答: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三种方式。
①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都把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审查的唯一内容。事先审查制的优点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其缺点是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根据特定主体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而发生;有些国家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有时也会进行主动审查;个别国家的普通法院在具体诉讼中,也会对涉及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有的国家,特定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事后审查的对象。
事后审查比较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其缺点在于: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有些国家采取了将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结合起来的审查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
行的审查。由此可见,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
②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一般来说,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4.试论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答:宪法实施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主要阶段:
(1)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主要包括:①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应遵循客观规律。②设计宪法实施方案。实施宪法必须结合不同的实施情况,把宪法规范的原则具体化,并相应制定出实施宪法的详细行动计划,作为宪法实施活动的依据。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实施机构是宪法有效实施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其组织,确立管理目标,配备有关人员等工作对宪法的有效实施十分必要。
(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为了确实保障宪法的实际实施,必须注意:①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要使宪法取信于民,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②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宪法实施主体应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中掌握宪法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宪法实施情况,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使宪法实施取得满意的结果。③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只有各个子系统根据宪法实施的要求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才能有效促进宪法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转,进而提高宪法实施的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做出明确判断的活动。在进行宪法实施评价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①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既立足全局、宏观评价宪法实施的整体状况,又立足局部、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有机统一起来。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5.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答: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评价活动的首要特征在于,它总是表现为以一定的尺度或标准来衡量对象的过程。因此,评价标准始终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和法律所具有体现共同利益和公共理性的特征,其评价标准往往是评价主体的价值标准与外部客观现实之间具体而历史的统一。这种统一主要表现为人们总是倾向于以宪法规范的现实化和宪政价值的实现来评判宪法实施。因此,宪法实施评价标准包含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1)宪法规范标准。宪法实施必须依照而不能偏离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及其实施程度是评价宪法实施最基本、最一般的标准。宪法规范标准,是指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所依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等客观事实。从总体上看,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般都包括:一是促进法制统一标准。它是指以法律体系中各具体部门法律法规是否相互一致等客观事实衡量宪法实施的评价标准,是宪法作为根本法对评价标准的客观要求。二是公民权利保障标准。这是指宪法实施过程中,公民是否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其是否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的客观事实。三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行标准。它是指宪法实施是否有利于国家机构各部门在宪法规定的责权范围内行使和履行职权,进而促使国家机构有序运行的评价标准。
(2)宪政价值标准。宪法具体规范的现实化是宪政价值实现的必要前提,而宪政价值的实现却是宪法规范的实施与众多社会条件作用的综合结果。宪政价值标准可以分为:①发展生产力标准。该标
准的具体内容涵盖社会生产力、人们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社会全面进步等内容。②权力制约标准。它是指宪法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否能得到贯彻以及其贯彻程度等客观事实。③宪政秩序标准。它是指以宪政秩序构建的程度、进程、性质等客观事实判断宪法实施状况,是立宪目的的客观要求。现代宪政秩序,通常包含科学的宪法规范和至上的宪法权威等要素。 第二十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关系可以从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理解。具体说来:(1)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因为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所以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2)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又有区别。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具有历史性、包容性、妥协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在解释宪法与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照顾宪法规定之整体;同时,阐释法条和补充解释对宪法解释来说比对普通法律的解释更加重要。(3)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的解释程序比普通法律的解释程序更加严格。 2.简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要使宪法能得到正确遵守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宪法的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宪法是民主的基石、法制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们对宪法的理解不一,就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则在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宪法制定后往往需要通过解释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含义,使之能够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且宪法自身也在解释中得到发展。(4)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宪法制定与实施后很可能出现不完善,甚至自相矛盾之处。为了维护宪法的相对稳定,宪法解释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 3.简评立法机关解释制的优缺点。
答: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其优点在于:(1)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2)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其缺点主要是: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汉密尔顿所说的情况,即“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 论述题
怎样理解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原则和具体原则两个层次。
1.就总原则来说,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主张应当坚持从严原则的理由是,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而主张宪法解释应遵循从宽原则的理由是,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对宪法解释所遵循的原则如果绝对化会导致片面性。尽管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一定的片面性。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因此,合理的解释原则应该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2. 就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来说,主要有:(1)依法解释原则。只有有权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使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解释宪法必须遵循制宪目的,这样才能实现宪法的根本任务。(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宪法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宪法解释必须要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无法发挥其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5)字面解释原则。对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解释机关不能随意发挥。
(6)整体解释原则。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宪法原则功能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全部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答: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2.简要说明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宪政实践证明,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因为在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同时,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由于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就必然要求对宪法作相应的修改。此外,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制宪者由于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这就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3.简述宪法部分修改的特征。
答: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二是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4.简述宪法部分修改的具体方式。
答: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论述题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在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上,理论界有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两种观点。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理由主要有三点:(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同时,虽然有些宪法中有不得修改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其他规定有着同样的效力,所以不能对修宪机关构成特殊的限制。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是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理由有三:(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
应该受到限制。
第二十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违宪审查的特征。
答: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都由宪法对此进行规定。(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一般包括: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合宪性问题;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问题等等。(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违宪审查范围既涉及立法与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等对国家生活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根本问题,也涉及公民个人行为是否合宪等只对社会局部产生一定影响的具体问题。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决定了审查程序的差异。(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答: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谁来承担的认定。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任的首要条件。(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存在或可能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造成或将要造成的。(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论述题
试论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答: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方式。
1.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该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审查体制,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种体制的优点在于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其缺点在于主要只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同时,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2.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优点在于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但是也有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3.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分为特设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特设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一般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不仅有权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而且有权审查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关法律是否合宪。同时,特设机关审查模式还具有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的特点和优点,并且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其缺点主要表现在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4. 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以及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
3. 我国现阶段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符合国家体制,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违宪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及公正性等优点。但是,该体制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不明
确和多层次,缺乏违宪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保障等缺陷。
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强调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具体包括: (1)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建设,促进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具体说来,主要是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建设,促使其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监督任务的职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程序化。 (2)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3)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答: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体说来:(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二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
2.简述观念宪法的作用。
答: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这就意味着,根据经验判断的现实宪法与成文宪法的一致可能是一种虚伪的一致。在理想的宪法实现中,观念宪法的协调功能举足轻重,一方面,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另一方面,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3.简述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答: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促进了宪政体制的运行,从而推进了宪法秩序的实现。(2)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或反映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秩序的性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决定了我国的宪法秩序是旨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3)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其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宪法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状态。 论述题
试论宪法适用的原则。
答:根据什么原则适用宪法,是宪法适用最为关键的问题。宪法适用直接面临着固有的矛盾,即既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又要使成文宪法不至于同社会生活产生尖锐对立,以避免成文宪法存在因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而被抛弃的危险。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宪法适用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普遍适用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的,包括适用地域的广泛性与适用对象的多样性两个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宪法,形成全社会的宪法秩序。当然,宪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并不否认宪法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以及某些地域适用时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应得到宪法的认可。
2. 整体适用原则。宪法的整体适用原则根源于宪法结构的整体性。宪法是内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统一体。因此,宪法的适用机关必须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的关系。
3. 协调适用原则。宪法的协调适用原则主要是由宪法适用方式的多样性决定的。宪法适用的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同时,宪法适用应该是制度化的经常性工作,因此,既要协调好同一方式在时间上的顺序,又要协调好在适用同一条文、规范和原则时的不同方式。
4. 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范较为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把握
和适用。但由于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往往容易出现与变革中的社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解决宪法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材料分析
3. 我国50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需要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秩序的重要前提。(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自觉遵守和维护,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3)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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