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10日对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2021年1月—2021年12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06年实现营业收入2006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其中:
2.营业税: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缴纳纳营业税元。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其中:
5、堤防费: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
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公司2021年1月—2021年12月
应缴教育发展费元。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21年度-2021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公司拥有小车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21年度-2021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
企业税务情况自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前几个月(或者一年,看税务机关检查的期间)的收入、税金、税负情况
3、如果税负低说明原因
4、企业在对自己的收入交税等进行自查的情况,有无问题
【2021国税税务自查报告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21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
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21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21至2021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21年—2021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21年—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21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21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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