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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P154) 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忠实义务 (1)忠实义务的内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勤勉义务 (1)商业判断规则

公司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但只要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没有利益冲突,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认知条件下作出的诚实、善意的决策,即使该决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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